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经审查,云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该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时指出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