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把合同引进农业联产承包与分配领域后,农民上交国家的税收和集体的提留,就以经济合同形式确定了下来。而现实情况,农民签订合同后,有些领导部门可以毫无顾忌的提出各种变更合同的理由,增加农民负担的项目,提高农民的上交标准,向农民追加不合理的摊派,使巳经签订的经济合同名存实亡,流于形式。1985年江苏省东台县农民在上交合同签订后,仅增加农业税,增收教育事业费两项就增加上交612万元,人均增加6.40元,亩均增加4元,使已订合同的法律实效大受影响。
——《经济合同年年变,农民负担无止境》王文春(1986年)
众所共知,在产品经济条件下,农民并没有感到负担过重。计划经济主宰着一切社会经济活动,财政由国家统收统支,基本建设由国家统一安排,物价由国家统一制定,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各地区、各部门基本上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而且在利益上也少有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加重农民负担的驱动力,也没有加重农民负担的实现手段。
经过十多年来的改革,国家高度集权的以指令性计划为主要特征的传统体制已被冲破。但是,旧的平衡的打破并不意味着新的平衡的建立........不论是思想观念还是经济体制、行为规范都正处于十字路口,既出现了各种利益追求的攀比、驱动心理,又存在着获取各种利益的客观因素,甚至为不正当利益的获得开了方便之门,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正是在这种体制下滋生、蔓延、泛滥起来的。可见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于70年代末出现,80年代发展、蔓延,90年代初泛滥成灾。
——农业部《农民负担问题综合研究》课题组(1991年)
农业部承认,农民负担过重是承包制后新出现的问题。
1.《对农业税问题在闽侯县的调查》(198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