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不少公司,以“架构取消”为由,简单粗暴的一并把员工优化或调岗,这样其实一直有着较高的合规风险。
今天看到一个案例,玫琳凯上海分公司单方面把员工调岗调薪,结果,要给员工赔77万。玫琳凯作为全球顶尖的化妆品公司,在媒体上总是获奖无数,但这次,“栽”在自己员工手上。
玫琳凯为什么“翻车”?——法院认为,玫琳凯单方调岗调薪,缺乏合理性,违反劳动合同法。
1、基本信息
原告: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玫凯琳)。
被告:沈某,1978年出生,2018年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教育主管,2014年晋升为销售教育助理经理,工作内容为护肤品销售教育培训,月工资28312元(基本工资27982元+手机津贴330元)。
原告主张:2021年2月22日,玫琳凯决定对组织架构优化调整,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3月25日,玫琳凯给员工沈某出具《调岗通知书》,沈某拒绝到新岗位报道;4-5月份,玫琳凯以“不接受工作安排”等给予沈某四次书面警告;6月8日,玫琳凯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玫琳凯认为,其属于合法解除,不需要赔违约金。
员工诉求: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调岗,将其从上海派往江苏昆山,而且职级下降两级,月工资打对折(由28312元调整为14065元),拒绝接受新岗位安排。
仲裁意见:2021年5月8日,沈某提出仲裁。上海仲裁委意见如下:
诉讼情况:后来,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结果,玫琳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请求如下:
玫琳凯,主要想去强调,一是公司应该有用工自主权;二调薪是基于同工同酬的原则。
2、事件时间线
按时间线给大家理一下,玫琳凯与员工沈某的多个回合交锋。
玫琳凯的人力资源部龚xx最先出场,“架构调整,大家要往前看……要不要协商解除?”结果,沈某说,我要去咨询一下劳动法。
三天之后,玫琳凯直接给员工发调岗通知,好家伙,工资减半,工作地点从上海换到昆山……
一周后,沈某连发两邮件表示“不接受调岗,因正在交涉,不接受新工作安排”;两周后,公司更新“调岗通知”,工作地点从昆山改为上海,其他不变。
沈某依然不接受,且有理有据的认为,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违法,存在恶意胁迫。
磨了近一个月,玫琳凯以“拒绝公司工作和任务安排”,给予沈某第一次书面警告。
沈某继续强调不接受调岗,但,不得不从事额外工作,并宣布5月发起仲裁;玫琳凯,反手给予沈某第二次书面警告。
4月底-5月底,玫琳凯继续给沈某发“工作安排”邮件,沈某持续表示抗议调岗安排。
5月底,玫琳凯发出第三次书面警告,沈某持续抗议,并拒绝不合理工作安排。
6月8日,调岗事件一个半月后,玫琳凯发出第四次书面警告,以及开除通知。
3、法院意见
2021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书出来,主要有4个观点,一环扣一环。
法院认为,玫琳凯调岗安排缺乏证据证明合理性,缺乏协商一致做实质性变更。
基于前述原因,沈某不到新岗位报到,不能定义为违纪(即4次书面警告不成立)。
最后,法院判罚,玫凯琳违法解除,承担2N的违约金、必要的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补充一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理调整岗位”,但要书面通知,且作为合同附件。
二审法院着重强调,公司可以组织架构优化、岗位优化,关键要具有合理性、协商一致。
4、小编总结
今天看到一个案例,玫琳凯上海分公司单方面把员工调岗调薪,结果,要给员工赔77万。玫琳凯作为全球顶尖的化妆品公司,在媒体上总是获奖无数,但这次,“栽”在自己员工手上。
玫琳凯为什么“翻车”?——法院认为,玫琳凯单方调岗调薪,缺乏合理性,违反劳动合同法。
1、基本信息
原告: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玫凯琳)。
被告:沈某,1978年出生,2018年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教育主管,2014年晋升为销售教育助理经理,工作内容为护肤品销售教育培训,月工资28312元(基本工资27982元+手机津贴330元)。
原告主张:2021年2月22日,玫琳凯决定对组织架构优化调整,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3月25日,玫琳凯给员工沈某出具《调岗通知书》,沈某拒绝到新岗位报道;4-5月份,玫琳凯以“不接受工作安排”等给予沈某四次书面警告;6月8日,玫琳凯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玫琳凯认为,其属于合法解除,不需要赔违约金。
员工诉求: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调岗,将其从上海派往江苏昆山,而且职级下降两级,月工资打对折(由28312元调整为14065元),拒绝接受新岗位安排。
仲裁意见:2021年5月8日,沈某提出仲裁。上海仲裁委意见如下:
诉讼情况:后来,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结果,玫琳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请求如下:
玫琳凯,主要想去强调,一是公司应该有用工自主权;二调薪是基于同工同酬的原则。
2、事件时间线
按时间线给大家理一下,玫琳凯与员工沈某的多个回合交锋。
玫琳凯的人力资源部龚xx最先出场,“架构调整,大家要往前看……要不要协商解除?”结果,沈某说,我要去咨询一下劳动法。
三天之后,玫琳凯直接给员工发调岗通知,好家伙,工资减半,工作地点从上海换到昆山……
一周后,沈某连发两邮件表示“不接受调岗,因正在交涉,不接受新工作安排”;两周后,公司更新“调岗通知”,工作地点从昆山改为上海,其他不变。
沈某依然不接受,且有理有据的认为,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违法,存在恶意胁迫。
磨了近一个月,玫琳凯以“拒绝公司工作和任务安排”,给予沈某第一次书面警告。
沈某继续强调不接受调岗,但,不得不从事额外工作,并宣布5月发起仲裁;玫琳凯,反手给予沈某第二次书面警告。
4月底-5月底,玫琳凯继续给沈某发“工作安排”邮件,沈某持续表示抗议调岗安排。
5月底,玫琳凯发出第三次书面警告,沈某持续抗议,并拒绝不合理工作安排。
6月8日,调岗事件一个半月后,玫琳凯发出第四次书面警告,以及开除通知。
3、法院意见
2021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书出来,主要有4个观点,一环扣一环。
法院认为,玫琳凯调岗安排缺乏证据证明合理性,缺乏协商一致做实质性变更。
基于前述原因,沈某不到新岗位报到,不能定义为违纪(即4次书面警告不成立)。
最后,法院判罚,玫凯琳违法解除,承担2N的违约金、必要的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补充一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理调整岗位”,但要书面通知,且作为合同附件。
二审法院着重强调,公司可以组织架构优化、岗位优化,关键要具有合理性、协商一致。
4、小编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