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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9年结婚后新建房屋4间,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2011年双方离婚时约定“**村一幢平房归女方所有”,没有明确约定房屋坐落,2013年两人复婚,2015年1月男方因车祸去世,2018年法院进行遗产分割判决时,鉴于其他房屋无法居住等原因,法院推定新建的这处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没有参与遗产分割,也未对这栋房屋进行确权判决,因此房产部门不给办理房产更名,请问怎样才能让法院对这栋房屋进行确权判决?


IP属地:山东1楼2020-12-08 13: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