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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VS“哈总”都是药品,到底谁侵权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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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查询可知,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早在2002年就申请了“哈药”全类别商标保护。

  据了解,“哈药”商标经注册人不断宣传和广泛使用,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哈药”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侵害了“哈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分局对此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对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分别予以立案调查。


1楼2020-03-20 14:12回复

      经查明,上述两家公司在明知“哈总”商标与“哈药”商标近似,且已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为无效商标的情况下,仍购进标注商标标识为“哈总”的药品对外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哈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长春市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711箱,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吉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楼2020-03-2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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