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昌景黄铁路祁门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景黄铁路祁门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昌景黄铁路建设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昌景黄铁路祁门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实施单位
昌景黄铁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及联络线、站场、站后“四电”用地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的永久用地和改水改路、拆迁安置用地。
拆迁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环评报告批复确定的环境敏感点区域内相关建(构)筑物。
三、土地征收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的乡镇所在区域征地标准价执行。
四、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规定执行,补偿给所有权人。
五、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和宅基地集中置换补偿两种,其中对非住宅房屋(含办公用房、厂房、生产生活附属房等)均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一)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由以下5个部分构成: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按建筑房屋成新,由被征收人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按集体土地房屋参考市场基准价格表进行协商补偿。对实际用于经营用房,证照齐全、另行增加200元/平方米(含停产停业损失费)。
2.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标准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3.临时过渡安置费按12个月计,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超过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按10元/平方米计算。
4.搬迁费(标准10元/平方米,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5.被征收房屋以外的登记面积(院地等)参照建设用地补偿费补偿。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均以证载面积或被认定主房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为准,附属用房无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费每户200元,征收范围内其他房屋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通过评估确定。
(二)宅基地置换补偿方式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宅基地安置地点由被征收户在规划的集中安置区按协议签订顺序选取,宅基地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除被征收主房以外的房屋不再实行宅基地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宅基地标准:120~160平方米/户。宅基地差价结算:以证载面积为准,或经认定的用地面积。等面积部分互不找差价,相差面积部分按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互找差价。超过被征收房屋底层建筑面积1.1倍的土地证证载土地面积部分参照建设用地补偿费补偿。
3.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建安重置价格表进行协商补偿。被拆迁户到集中安置区建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
4.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等参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5.集中安置的建设要求,按照规划保证外立面、建筑色调、风格、高度、层数等统一。
(三)房屋腾空和补偿款支付
房屋补偿款(含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奖励、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签订补偿协议支付60%,按照协议约定腾空房屋后再支付40%;被拆迁房屋是租赁,由产权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四)房屋用途和有效面积确认
1.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登记有效证件记载为准;若实际面积与产权载明的面积不符或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以有测绘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测数据,并经房地产管理中心、国土局、所在乡镇政府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2.经核实确认,违章建筑或在本项目红线放样之后搭建、抢建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在本项目红线放样之前已建成的附属设施及生产用房,但未取得合法手续,如被征收户支持配合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以按规定予以补偿。
3.被拆迁房屋主房是指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厨房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房屋;附属房是指主房以外另建或搭建的披屋、猪圈、简易棚和符合建筑结构相关的偏房。
(五)过渡方式和期限
本项目一律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腾空房屋后12个月,拆迁人按本方案的规定支付被拆迁人过渡安置费。
(六)奖励措施
1.按期签约奖励:积极配合完成房屋测量、附属物登记等各项前期工作后、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15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主房面积)奖励3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30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奖励2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45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超过45日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按期腾空房屋奖励:被征收户在约定时间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主房面积)奖励30元/平方米(房屋完好无损)。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再按每户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主房面积)奖励40元/平方米(房屋完好无损)。 (七)拆除方式
为确保被征收房屋安全快速拆除,所有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所在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拆除资质的机构统一拆除。
六、临时用地租金及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按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祁政办〔2018〕36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租金补偿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的年产值标准执行;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并签订复垦协议。对不能复垦的或经复垦不能恢复用途的,经国土部门认定,由施工单位按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和有关规税费。
七、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做好配合。
八、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方案未明确的具体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在以上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颁布新的征地拆迁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魔界军团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
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
2019年2月25日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昌景黄铁路祁门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景黄铁路祁门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昌景黄铁路建设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昌景黄铁路祁门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实施单位
昌景黄铁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及联络线、站场、站后“四电”用地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的永久用地和改水改路、拆迁安置用地。
拆迁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环评报告批复确定的环境敏感点区域内相关建(构)筑物。
三、土地征收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的乡镇所在区域征地标准价执行。
四、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规定执行,补偿给所有权人。
五、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和宅基地集中置换补偿两种,其中对非住宅房屋(含办公用房、厂房、生产生活附属房等)均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一)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由以下5个部分构成: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按建筑房屋成新,由被征收人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按集体土地房屋参考市场基准价格表进行协商补偿。对实际用于经营用房,证照齐全、另行增加200元/平方米(含停产停业损失费)。
2.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标准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3.临时过渡安置费按12个月计,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超过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按10元/平方米计算。
4.搬迁费(标准10元/平方米,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5.被征收房屋以外的登记面积(院地等)参照建设用地补偿费补偿。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均以证载面积或被认定主房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为准,附属用房无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费每户200元,征收范围内其他房屋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通过评估确定。
(二)宅基地置换补偿方式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宅基地安置地点由被征收户在规划的集中安置区按协议签订顺序选取,宅基地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除被征收主房以外的房屋不再实行宅基地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宅基地标准:120~160平方米/户。宅基地差价结算:以证载面积为准,或经认定的用地面积。等面积部分互不找差价,相差面积部分按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互找差价。超过被征收房屋底层建筑面积1.1倍的土地证证载土地面积部分参照建设用地补偿费补偿。
3.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建安重置价格表进行协商补偿。被拆迁户到集中安置区建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
4.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等参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5.集中安置的建设要求,按照规划保证外立面、建筑色调、风格、高度、层数等统一。
(三)房屋腾空和补偿款支付
房屋补偿款(含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奖励、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签订补偿协议支付60%,按照协议约定腾空房屋后再支付40%;被拆迁房屋是租赁,由产权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四)房屋用途和有效面积确认
1.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登记有效证件记载为准;若实际面积与产权载明的面积不符或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以有测绘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测数据,并经房地产管理中心、国土局、所在乡镇政府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2.经核实确认,违章建筑或在本项目红线放样之后搭建、抢建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在本项目红线放样之前已建成的附属设施及生产用房,但未取得合法手续,如被征收户支持配合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以按规定予以补偿。
3.被拆迁房屋主房是指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厨房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房屋;附属房是指主房以外另建或搭建的披屋、猪圈、简易棚和符合建筑结构相关的偏房。
(五)过渡方式和期限
本项目一律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腾空房屋后12个月,拆迁人按本方案的规定支付被拆迁人过渡安置费。
(六)奖励措施
1.按期签约奖励:积极配合完成房屋测量、附属物登记等各项前期工作后、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15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主房面积)奖励3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30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奖励2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45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超过45日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按期腾空房屋奖励:被征收户在约定时间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主房面积)奖励30元/平方米(房屋完好无损)。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再按每户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主房面积)奖励40元/平方米(房屋完好无损)。 (七)拆除方式
为确保被征收房屋安全快速拆除,所有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所在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拆除资质的机构统一拆除。
六、临时用地租金及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按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祁政办〔2018〕36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租金补偿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的年产值标准执行;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并签订复垦协议。对不能复垦的或经复垦不能恢复用途的,经国土部门认定,由施工单位按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和有关规税费。
七、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做好配合。
八、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方案未明确的具体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在以上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颁布新的征地拆迁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魔界军团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
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