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景黄吧 关注:2,263贴子:72,464
  • 2回复贴,共1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昌景黄铁路祁门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景黄铁路祁门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昌景黄铁路建设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昌景黄铁路祁门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实施单位
昌景黄铁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及联络线、站场、站后“四电”用地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的永久用地和改水改路、拆迁安置用地。
拆迁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环评报告批复确定的环境敏感点区域内相关建(构)筑物。
三、土地征收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的乡镇所在区域征地标准价执行。
四、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规定执行,补偿给所有权人。
五、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和宅基地集中置换补偿两种,其中对非住宅房屋(含办公用房、厂房、生产生活附属房等)均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一)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由以下5个部分构成: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按建筑房屋成新,由被征收人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按集体土地房屋参考市场基准价格表进行协商补偿。对实际用于经营用房,证照齐全、另行增加200元/平方米(含停产停业损失费)。
2.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标准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3.临时过渡安置费按12个月计,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超过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按10元/平方米计算。
4.搬迁费(标准10元/平方米,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5.被征收房屋以外的登记面积(院地等)参照建设用地补偿费补偿。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均以证载面积或被认定主房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为准,附属用房无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费每户200元,征收范围内其他房屋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通过评估确定。
(二)宅基地置换补偿方式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宅基地安置地点由被征收户在规划的集中安置区按协议签订顺序选取,宅基地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除被征收主房以外的房屋不再实行宅基地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宅基地标准:120~160平方米/户。宅基地差价结算:以证载面积为准,或经认定的用地面积。等面积部分互不找差价,相差面积部分按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互找差价。超过被征收房屋底层建筑面积1.1倍的土地证证载土地面积部分参照建设用地补偿费补偿。
3.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建安重置价格表进行协商补偿。被拆迁户到集中安置区建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
4.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等参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5.集中安置的建设要求,按照规划保证外立面、建筑色调、风格、高度、层数等统一。
(三)房屋腾空和补偿款支付
房屋补偿款(含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奖励、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签订补偿协议支付60%,按照协议约定腾空房屋后再支付40%;被拆迁房屋是租赁,由产权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四)房屋用途和有效面积确认
1.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登记有效证件记载为准;若实际面积与产权载明的面积不符或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以有测绘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测数据,并经房地产管理中心、国土局、所在乡镇政府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2.经核实确认,违章建筑或在本项目红线放样之后搭建、抢建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在本项目红线放样之前已建成的附属设施及生产用房,但未取得合法手续,如被征收户支持配合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以按规定予以补偿。
3.被拆迁房屋主房是指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厨房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房屋;附属房是指主房以外另建或搭建的披屋、猪圈、简易棚和符合建筑结构相关的偏房。
(五)过渡方式和期限
本项目一律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腾空房屋后12个月,拆迁人按本方案的规定支付被拆迁人过渡安置费。
(六)奖励措施
1.按期签约奖励:积极配合完成房屋测量、附属物登记等各项前期工作后、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15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主房面积)奖励3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30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奖励2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45日内签订协议,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超过45日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按期腾空房屋奖励:被征收户在约定时间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按照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主房面积)奖励30元/平方米(房屋完好无损)。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再按每户协议补偿建筑面积(指主房面积)奖励40元/平方米(房屋完好无损)。                          (七)拆除方式
为确保被征收房屋安全快速拆除,所有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所在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拆除资质的机构统一拆除。
六、临时用地租金及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按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祁政办〔2018〕36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租金补偿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的年产值标准执行;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并签订复垦协议。对不能复垦的或经复垦不能恢复用途的,经国土部门认定,由施工单位按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和有关规税费。
七、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做好配合。
八、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方案未明确的具体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在以上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颁布新的征地拆迁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魔界军团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
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
2019年2月25日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3-08 11:46回复
    附件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2005〕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
    (一)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国家下达我省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省审批或核准的重点急需项目、“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二)严格执行有关供地政策。对国家禁止类项目、国家明令停止建设的在建、拟建项目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政府不得批准供地。继续停止高档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的审批。
    从严控制国家限制类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定额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核减其用地面积。凡发现下级政府违规供地的,上级政府应撤销其用地批准文件,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三)按建设项目审批批次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批次用地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挂钩。凡未落实建设项目的批次用地原则上不予批准。从严控制用于收购储备的批次用地。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立项或将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拆分审批。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定期向各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市政府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对认真履行职责实现目标成效突出的,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并在安排省级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将在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同时,省政府也将对各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二)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基本农田划定和补划备案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年度核查制度。优质高产、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及重点区域的基本农田,都要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凡没有按要求设置的地区,要在2005年6月底之前尽快完善。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三)认真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要将耕地开垦费列入工程概算并依法足额缴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实行鼓励土地开垦政策。在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的过程中,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大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优先安排省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
    三、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
    (一)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要在摸清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充分挖掘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工业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用地单位内部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加强对具体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定额指标及开发建设进度等内容的审查和管理。
    (三)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凡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凡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不涉及调整具体地块的征而未用或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根据新上建设项目需要依法重新调整安排或出让给急需用地的企业。
    (四)禁止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条件的地方,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调整基准地价,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各地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报省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3-08 11:47
    回复
      附件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5〕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9-03-08 11: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