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今言
(江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南昌330027)
摘 要: 从出土《奏牍》看,刘贺远封海昏的四年中,自称“藩臣”,有臣服汉廷中央王朝的理念。他曾向宗庙奉献“酎金”,申请“秋请”,还和夫人“待”向宣帝、太后频繁“上书”,呈述自己的诉求。但刘贺的这些举动往往不得如愿,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这和他在北方做帝王时的境遇存在明显落差。
关键词: 宗庙;酎金;秋请;上书;海昏侯
南昌海昏侯墓的发掘,在社会上震动很大,曾先后举办过多次全国及国际性学术讨论会。有关墓主刘贺的家世、废黜原因及其总体评价等受到广泛关注,学界发表了不少研究成果。[1]但刘贺远封海昏之后,在其履职的四年中做了些什么,成效或境遇如何?却因文献记载简缺,人们未能知晓,目前尚无专文论述。令人欣喜的是,考古工作者在整理该墓简牍的过程中,近期将刘贺在海昏时的一批《奏牍》做了释读,公布了释文。[2]该《奏牍》内容,涉及汉代侯国政治制度的多个方面。这一官方文书十分珍贵,弥补了文献记载的不足。本文根据这些《奏牍》,拟就刘贺在海昏执事期间向宗庙献酎助祭、朝请、上书等举动及其处境和失落情况,做些初步探讨,希冀对问题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宗庙祭祀,早在先秦时期已备受重视。迄至西汉,汉高祖时,“令诸侯王都皆立太上皇庙”。惠帝尊高帝庙为太祖庙,景帝尊文帝庙为太宗庙,宣帝尊孝武庙为世宗庙等。[3]据载:“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所献祖宗之庙。”注引张晏曰:“王及列侯岁时遣使诣京师侍祠助祭。”[4]汉人认为:“立庙京师之居,躬亲承事,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助祭,尊亲之大义,五帝三王所共,不易之道也”。[5]依当时要求,奉宗庙,守祭祀,世世不可断绝。[6]宗庙是汉王朝家天下的标志,联系“汉家”的血缘纽带,也是祭祀祖先、议事、论政的重要场所。宗庙和社稷紧密相连,被视为国家的象征。汉时,宗庙祭祀场所多,祭祀仪礼复杂,祭祀频率高,祭祀的耗费也甚大,[7]需要大量开支。
诸侯王、列侯岁时参加宗庙祭祀,必须奉献“酎金”,这在文帝之时已成为制度。当时有《酎金律》,如丁孚《汉仪》曰:“《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令诸侯助祭贡金。”[8]酎金征收的标准和方法有明确规定,如《汉仪注》曰:“诸侯王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9]说得更为明确的是《汉律·金布令》,其中写道:“皇帝斋宿,亲帅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皆会酎,少府受。”[10]这就是说,当时汉廷征收酎金是以人口数每千人四两来计算的,不满千人而在五百以上的零数,也以四两为计,由少府负责验收。汉廷还要求诸侯王、列侯对宗庙献的酎金必须斤两足,成色好。如果“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11]据载,武帝时,“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12]宣帝时,因酎金不合要求而被免者也不在少数。[13]
依照宗庙助祭制度,刘贺于元康三年(前63),即被封海昏侯的当年,便有向宗庙献金助祭的举动,如海昏侯墓出土的“金饼”上有用墨书写的题记:“南藩海昏侯臣贺元康三年酎金一斤。”元康四年(前62),刘贺又有使家吏向汉庙献酎金的事实,如据《海昏侯刘贺墓出土的奏牍》记载:
7.……□□拜谨使陪臣行家□事仆□/……年酎黄金□□两/中庶子□□□臣饶□……/……/元康四年(图四,7号)
引文中“南藩”的“藩”字,据《说文》:“藩,屏也。”有屏障、屏卫之义。刘贺自称“南藩海昏侯臣”,意为他是汉室的藩臣,在南方藩卫汉家王朝。当时有“藩辅”“藩臣”“藩国”之谓,这在文献中常见,如齐王闳“封于东土,世为汉藩辅”。燕王旦“封于北土,世为汉藩辅”。[14]又“吴王由是怨望,稍失藩臣礼”。“令奉其先王宗庙,为汉藩国”。[15]可见,“藩”非如有人所说的“边荒鄙地”,而是指藩卫汉室之意思。上引7号奏牍中的“饶□”即“饶居”,是刘贺家吏之人名。据《百官公卿表》,“仆”,掌出行车马。“中庶子”,掌侯府家事,地位仅次于“家丞”。[16]他们都是列侯刘贺的家吏。7号牍虽然有些文字残损,但意思清楚,大致上是说,元康四年(前62),刘贺使家吏仆、中庶子及饶□(居)行家事,献“酎黄金□□两”。
列侯刘贺的封地有四千户,以每户“五口之家”计算,共为两万人。按照依人口征收酎金的标准,则一年至少要向汉庙奉献酎金八十两,汉代十六两为一斤,也就是每年要献酎金五斤。两年便十斤黄金,为数不少。不过,刘贺的黄金储备也是很多的,不仅继承了他父亲刘髆的大量家产,而且他自己也曾通过赏赐获得了大量黄金,加之豫章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多出黄金。所以奉献酎金的数量应该是充足、有保障的。
值得关注的是刘贺的黄金储备量虽然充足,但向宗庙祭祀奉献酎金,似乎并非如愿以偿。例如:元康三年(前63)准备好的酎金(金饼),仍在海昏原地,没有献出。元康四年(前62)献酎的奏牍原件和“黄金□□两”,也仍在海昏原地,这应是未被汉廷中央所接受,所献酎金遭到了退回,才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刘贺先后两次献酎祭祖都未达到预期目的,颇为失落。只好将拥有的大量黄金(含酎金)在死后放在他的棺柩中,带去“天堂”,以实现其没有完成的心愿。
刘贺向汉庙献酎未能如愿的原因,主要是汉廷认为他对先帝不“孝道”,“失帝王礼谊,乱汉制度”。[17]后来宣帝虽然封他为海昏侯,侍中卫尉金安上仍奏言:“(刘)贺天之所弃,陛下至仁,复封为列侯。贺顽放废之人,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18]这一“奏言”,当即得到了宣帝的认可,成为一条重要法则。所谓“顽”,即“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19]这种“顽放废之人”,不可承天序,不得奉宗庙,在当时的“法则”下是必然的。而刘贺先后两次坚持向宗庙奉献酎金,目的是为了提高身份,获取宗室的认同。
(江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南昌330027)
摘 要: 从出土《奏牍》看,刘贺远封海昏的四年中,自称“藩臣”,有臣服汉廷中央王朝的理念。他曾向宗庙奉献“酎金”,申请“秋请”,还和夫人“待”向宣帝、太后频繁“上书”,呈述自己的诉求。但刘贺的这些举动往往不得如愿,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这和他在北方做帝王时的境遇存在明显落差。
关键词: 宗庙;酎金;秋请;上书;海昏侯
南昌海昏侯墓的发掘,在社会上震动很大,曾先后举办过多次全国及国际性学术讨论会。有关墓主刘贺的家世、废黜原因及其总体评价等受到广泛关注,学界发表了不少研究成果。[1]但刘贺远封海昏之后,在其履职的四年中做了些什么,成效或境遇如何?却因文献记载简缺,人们未能知晓,目前尚无专文论述。令人欣喜的是,考古工作者在整理该墓简牍的过程中,近期将刘贺在海昏时的一批《奏牍》做了释读,公布了释文。[2]该《奏牍》内容,涉及汉代侯国政治制度的多个方面。这一官方文书十分珍贵,弥补了文献记载的不足。本文根据这些《奏牍》,拟就刘贺在海昏执事期间向宗庙献酎助祭、朝请、上书等举动及其处境和失落情况,做些初步探讨,希冀对问题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宗庙祭祀,早在先秦时期已备受重视。迄至西汉,汉高祖时,“令诸侯王都皆立太上皇庙”。惠帝尊高帝庙为太祖庙,景帝尊文帝庙为太宗庙,宣帝尊孝武庙为世宗庙等。[3]据载:“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所献祖宗之庙。”注引张晏曰:“王及列侯岁时遣使诣京师侍祠助祭。”[4]汉人认为:“立庙京师之居,躬亲承事,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助祭,尊亲之大义,五帝三王所共,不易之道也”。[5]依当时要求,奉宗庙,守祭祀,世世不可断绝。[6]宗庙是汉王朝家天下的标志,联系“汉家”的血缘纽带,也是祭祀祖先、议事、论政的重要场所。宗庙和社稷紧密相连,被视为国家的象征。汉时,宗庙祭祀场所多,祭祀仪礼复杂,祭祀频率高,祭祀的耗费也甚大,[7]需要大量开支。
诸侯王、列侯岁时参加宗庙祭祀,必须奉献“酎金”,这在文帝之时已成为制度。当时有《酎金律》,如丁孚《汉仪》曰:“《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令诸侯助祭贡金。”[8]酎金征收的标准和方法有明确规定,如《汉仪注》曰:“诸侯王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9]说得更为明确的是《汉律·金布令》,其中写道:“皇帝斋宿,亲帅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皆会酎,少府受。”[10]这就是说,当时汉廷征收酎金是以人口数每千人四两来计算的,不满千人而在五百以上的零数,也以四两为计,由少府负责验收。汉廷还要求诸侯王、列侯对宗庙献的酎金必须斤两足,成色好。如果“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11]据载,武帝时,“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12]宣帝时,因酎金不合要求而被免者也不在少数。[13]
依照宗庙助祭制度,刘贺于元康三年(前63),即被封海昏侯的当年,便有向宗庙献金助祭的举动,如海昏侯墓出土的“金饼”上有用墨书写的题记:“南藩海昏侯臣贺元康三年酎金一斤。”元康四年(前62),刘贺又有使家吏向汉庙献酎金的事实,如据《海昏侯刘贺墓出土的奏牍》记载:
7.……□□拜谨使陪臣行家□事仆□/……年酎黄金□□两/中庶子□□□臣饶□……/……/元康四年(图四,7号)
引文中“南藩”的“藩”字,据《说文》:“藩,屏也。”有屏障、屏卫之义。刘贺自称“南藩海昏侯臣”,意为他是汉室的藩臣,在南方藩卫汉家王朝。当时有“藩辅”“藩臣”“藩国”之谓,这在文献中常见,如齐王闳“封于东土,世为汉藩辅”。燕王旦“封于北土,世为汉藩辅”。[14]又“吴王由是怨望,稍失藩臣礼”。“令奉其先王宗庙,为汉藩国”。[15]可见,“藩”非如有人所说的“边荒鄙地”,而是指藩卫汉室之意思。上引7号奏牍中的“饶□”即“饶居”,是刘贺家吏之人名。据《百官公卿表》,“仆”,掌出行车马。“中庶子”,掌侯府家事,地位仅次于“家丞”。[16]他们都是列侯刘贺的家吏。7号牍虽然有些文字残损,但意思清楚,大致上是说,元康四年(前62),刘贺使家吏仆、中庶子及饶□(居)行家事,献“酎黄金□□两”。
列侯刘贺的封地有四千户,以每户“五口之家”计算,共为两万人。按照依人口征收酎金的标准,则一年至少要向汉庙奉献酎金八十两,汉代十六两为一斤,也就是每年要献酎金五斤。两年便十斤黄金,为数不少。不过,刘贺的黄金储备也是很多的,不仅继承了他父亲刘髆的大量家产,而且他自己也曾通过赏赐获得了大量黄金,加之豫章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多出黄金。所以奉献酎金的数量应该是充足、有保障的。
值得关注的是刘贺的黄金储备量虽然充足,但向宗庙祭祀奉献酎金,似乎并非如愿以偿。例如:元康三年(前63)准备好的酎金(金饼),仍在海昏原地,没有献出。元康四年(前62)献酎的奏牍原件和“黄金□□两”,也仍在海昏原地,这应是未被汉廷中央所接受,所献酎金遭到了退回,才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刘贺先后两次献酎祭祖都未达到预期目的,颇为失落。只好将拥有的大量黄金(含酎金)在死后放在他的棺柩中,带去“天堂”,以实现其没有完成的心愿。
刘贺向汉庙献酎未能如愿的原因,主要是汉廷认为他对先帝不“孝道”,“失帝王礼谊,乱汉制度”。[17]后来宣帝虽然封他为海昏侯,侍中卫尉金安上仍奏言:“(刘)贺天之所弃,陛下至仁,复封为列侯。贺顽放废之人,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18]这一“奏言”,当即得到了宣帝的认可,成为一条重要法则。所谓“顽”,即“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19]这种“顽放废之人”,不可承天序,不得奉宗庙,在当时的“法则”下是必然的。而刘贺先后两次坚持向宗庙奉献酎金,目的是为了提高身份,获取宗室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