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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能:从淘汰落后到化解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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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 《关于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
  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通知》。
  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着力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提高和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加快钢铁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2009年5月,工信部发布 《关于遏制钢铁行业产量增长过快的紧急通知》
  2009年9月,国务院9部委发布 《关于遏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高炉、30吨以下转炉和电炉。
  2009年12月,工信部发布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7月,工信部发布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规定必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制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了生产规模等问题。
  2011年11月,工信部发布 《钢铁工业 “十二五”发展规划》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同时产能过剩地区盲目扩张得到抑制,建设湛江、防城港钢铁品基地,从根本上解决 “北钢南运”问题。
  2013年1月,工信部12部委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到2015年,前10家钢铁企业集团产业集中度达到60%左右,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影响力的企业集团,6~7家具有较强区域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 《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主要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以及船舶五大行业,对钢铁行业提出两点要求:第一、在提前一年完成 “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的基础上,2015年前再淘汰1500万吨炼钢产能;第二,推进河北、山东等六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未来五年压缩钢铁行业产能超过8000万吨。
  2014年7月,工信部发布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和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工信部还要求,对钢铁 (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建设实行产能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2014年8月,工信部发布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第三批企业名单,共计147家钢企入围。至此,2012年以来,工信部分三批累计公告305家规范企业名单。
  2014年10月,工信部发布 《2014年十五大行业首批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对于列入名单中的企业生产线,工信部要求今年底前彻底拆除淘汰,且不得向其他地区转移。
  2014年11月,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七部委发布 《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规划到2018年,推广高效锅炉50万吨,淘汰落后燃煤锅炉40万吨,完成节能改造40万吨,提高燃煤工业锅炉运营效率6个百分点,计划节约4000万吨标准煤。
  2015年3月,工信部发布 《钢铁产业调 整政策(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建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的精神,落实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修订完善钢铁产业政策的要求,推动钢铁产能过剩矛盾化解,促进钢铁产业调整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2005年发布的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形成了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到2017年,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产能规模基本合理,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行业利润率及资产回报率回升到合理水平。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 《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用3-5年时间压减钢铁产能1亿~1.5亿吨,该文件拉开了 “十三五”时期中国钢铁行业 “去产能”的序幕。
  2016年10月28日,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国制造2025》和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工信部制定并发布了 《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 (2016~2020年)》 ,被称为钢铁工业 “十三五”规划。


1楼2017-03-03 15: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