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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假借维护名著,肆意践踏剧组演职员名誉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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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践踏公民权益是违法行为,请网友自重。
新红作为文艺作品,既然能够播映出来,就在法律法规许可之内的了;没有满足各位网友的口味,固然有剧组自身的原因,但不应该成为你们可以肆意践踏剧组,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公民名誉的理由。
什么事情都有个限度,过度的后果不用我多说,大家应该都清楚。I


1楼2013-09-20 12:58回复
    (二)网络侵害名誉权的特点
    1、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网络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实施方式异常简单,只要具备初步的计算机知识和网络操作技能,外加一台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鼠标轻点就可完成。
    2、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则是通过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完成的,无论从传播的范围上,还是传播的速度、影响效果方面来看,其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方法手段之简单,后果影响之严重,都是我们无法想象的。
    3、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网络具有可复制性和便于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瞬间,侵权信息即可传遍世界各地。


    8楼2013-09-26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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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以由**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楼2013-09-2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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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家也说过,文艺百花齐放。
        文艺作品当然需要评论,但是,看看很多网友的评论已经超出了道德底线,直接就是指名道姓的辱骂、丑化现实中的演职人员,说违法行为并不为过。
        勿以恶小而为之。


        10楼2013-09-2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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