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聚焦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近五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直指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在一些生产经营领域,甚至出现了喧宾夺主之势,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主要用工形式。一项统计测算显示,2011年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约有3700万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2008年和2011年两次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针对劳务派遣普遍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于今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则再次提请审议并获得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指出,此次修改,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首先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限制,由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为“只能”在这“三性”岗位上实施,同时增加条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至于这一用工比例如何确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提出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聂生奎表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企业,用工情况千差万别,将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同工同酬问题,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同样作出相应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比如明确规定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处以罚款,并提高了罚款额度。
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指出:“需要警惕一些企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关部门还应当对业务外包等新型劳务派遣方式研究对策,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劳务派遣问题。”
阚珂表示,对于可能出现的企业将长期合同分解为多个短期合同以规避法律的行为,要通过建立具体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依法查处,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赵超 余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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