跋题:法务管家,您究竟在哪里呢,敦请您赶快显身,展开救赎之翼吧?!
副标题:一位边疆老军人遭遇了银行和开发商的“暗算”!
导语:南山大佛,您知道吗?天下第一笑话出现了!判决书了无音讯,被您的徒子徒孙把玩于股掌之间…~好好管一管您座下的妖魔鬼怪吧,行吗?
本来原告是案宗唯一受害人,被告是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经原告起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颁布判决书如下(核心内容):其一,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预销售合同。其二,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前退还原告购房首付款71438元、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88675.82元、交房后期费用、维修基金3108元、交房后费用494元,合计167395.82元。其三,原告因购买上述房屋所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由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全额还清。
……截止发稿时间,据消息人士称,老赖,就是失信人,失信人就是开发商,九年了,仍没有按照判决书规定偿还银行的所欠款项。
……
笑话来了~原告八、九年来一直收到了来自东莱街道00366位置的龙口工商银行的骚扰信息(催款函),把唯一的受害人当成了“老赖”,而让活生生的真老赖逃之夭夭,我不知道,这个银行是为谁服务的?什么时间开始“劈腿了”,不向所谓的真实获利人开发商那边“兴师问罪”,而我行我素的向最弱群体的原告购房客户,无碍无阻的发出催款函的信息,真是不惜“韦编三绝”呀,让其长年累月的“背黑锅”,难道没有一星儿的羞耻之心吗?
如果仔细观察: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8号文,你就会懂得:这一个接一个的催款函,表面上只是“伪娘”替真老赖继续打掩护,入木三分,令人发指,继续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实际操作的意义,则是抛出的一块不大不小的“遮羞布”,亵渎了法律文书的尊严,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不由让人想起“指鹿为马”和“指鼠为鸭”来,可恨之人必有可笑之处啊!
……
按语:
1、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有四:一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二是基于债务不履行而发生。三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四是基于契约而发生。
2、遵守谁得利,谁担责。贷款实际持有人以及房屋现在持有人,理应担负责任赔偿,而不应让无辜受害人的“无产者”遭受不利!
如果仔细扫描这个法律文书案宗: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8号文,你就会瞬间被惊醒了:原来催款函的信息,彰显了黑色素沉淀,这背景布料下,泄露了自己的话题:就是一个是侵权问题,八、九年来,银行闭眼特效的催款函,一年又一年,像雪片读卡器,给原告造成了人格名誉权被损,这对开发商来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果,属于不当得利。
今天早上,龙口工商银行又发出了:***先生/女士,截至2024-12-02,您在我行办理的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业务已逾期。我行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向您开展催收工作。如有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行烟台龙口支行。【工商银行】
紧接着,大约上午10:00
左右,龙口市人民法院办公室,打来了电话,电话内容,就是告知我,工商银行起诉你了…据这位法院的办公室女工作人员称,让我自己向开发商讨要款项等等~
这令我再一次心跳加速,血压上升,感觉到了无限的失落,人们啊,“民法”,民在前,法靠后,人民群众眼中的民法立法,什么时间才会由“纸上的”法律文书,真正变成社会中“活的法律文书”,距此还有一段漫长的岁月季节,这让我们平民怎么敢轻易地相信法律和依赖法律呢?
也难怪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早就预言家似的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后保障。”这是对那些高尚的、正义的、神圣的一小部分称职的法律人的由衷劝导语,因此,如果说,普通人中的法官,即是具备上岗的条件,也不过是“当差”罢了,谈不上为人民服务,只有上述那一小部分称职的法律人,才懂得为谁服务?在法治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了,你站在了人民的立场上,那个时候,你刚好又会办差,才配说是为人民服务,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相对于忠诚的共和国卫士和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土或忠贞不渝的职业经理人及牢固确立革命精神革命信仰的革命同志而言的,一般的状态下,夸夸其谈“为人民服务”,殊不知,其实是为人民币服务;而高谈阔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只是有赤子之心和家国情怀的共产党人,称得上这个光荣义务。
……
刚才上面插了一大截子话,唯你所能如相见,叶落长安光留痕…现在回到前头来,要不说,我还真纳闷了,真不知道,这问题都出在哪儿?是我太相信这份(2015)龙新民初字第558号文的法律效力了?催款函不会说话,只是因为自己是机器人的哑巴新娘,所以,化妆成“伪娘”的老赖当然不懂了,而背黑锅的客户“假老赖”却被“夜袭”后犯傻了,这一切都是拜“龙新民初字558和00366所赐”!
什么部门督查的法事服务标签?大众都知道,所谓标榜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责和义务,难道是让“天狗”吃了吗?真是令人费解,众目睽睽,是可忍,孰不可忍?简直使人可气愤怒之极!让一个退役老军人私下里扎心了老铁寒心泪目!
试问一下:法律文书的公信力何在?银行闭眼特效,一骨碌的从床上坐起,思前想后,还是不敢向现代版的“黄世仁”讨要工钱,违背了初心,毅然决然向弱势群体“白毛女”逼“债”!
资本疯了,被资本豢养的“又鸟”“鸡”竟然抱紧了拜金主义的大腿…一旦银行不再为老百姓服务时,法律文书荡然无存,但实际上很难保障普通民众的基本权益。
这种情况在马克思的时代已经存在,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变得尤为严重,甚至直接导致法律和金融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天呀,地呀,深圳市景阳冈“打虎英雄”王教授,您好,您现在在哪里?让我这个年逾花甲的老退伍军人,想得好苦啊,您知道吗?此时此刻,我好想聆听刀郎部落的新歌【求2025你给条活路】、【永不停歇的歌】…~用来麻醉我…快点忘记那些龌龊的人和那些龌龊的事吧!
尾声:
那北方的星空下
茂密的
森林公园里
有个小沙弥
一边
敲着木魚
一边
唱着流淌的歌谣《罗刹海市》
走进了膜拜的《草原之夜》
于2024年12月3日
副标题:一位边疆老军人遭遇了银行和开发商的“暗算”!
导语:南山大佛,您知道吗?天下第一笑话出现了!判决书了无音讯,被您的徒子徒孙把玩于股掌之间…~好好管一管您座下的妖魔鬼怪吧,行吗?
本来原告是案宗唯一受害人,被告是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经原告起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颁布判决书如下(核心内容):其一,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预销售合同。其二,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前退还原告购房首付款71438元、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88675.82元、交房后期费用、维修基金3108元、交房后费用494元,合计167395.82元。其三,原告因购买上述房屋所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由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全额还清。
……截止发稿时间,据消息人士称,老赖,就是失信人,失信人就是开发商,九年了,仍没有按照判决书规定偿还银行的所欠款项。
……
笑话来了~原告八、九年来一直收到了来自东莱街道00366位置的龙口工商银行的骚扰信息(催款函),把唯一的受害人当成了“老赖”,而让活生生的真老赖逃之夭夭,我不知道,这个银行是为谁服务的?什么时间开始“劈腿了”,不向所谓的真实获利人开发商那边“兴师问罪”,而我行我素的向最弱群体的原告购房客户,无碍无阻的发出催款函的信息,真是不惜“韦编三绝”呀,让其长年累月的“背黑锅”,难道没有一星儿的羞耻之心吗?
如果仔细观察: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8号文,你就会懂得:这一个接一个的催款函,表面上只是“伪娘”替真老赖继续打掩护,入木三分,令人发指,继续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实际操作的意义,则是抛出的一块不大不小的“遮羞布”,亵渎了法律文书的尊严,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不由让人想起“指鹿为马”和“指鼠为鸭”来,可恨之人必有可笑之处啊!
……
按语:
1、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有四:一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二是基于债务不履行而发生。三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四是基于契约而发生。
2、遵守谁得利,谁担责。贷款实际持有人以及房屋现在持有人,理应担负责任赔偿,而不应让无辜受害人的“无产者”遭受不利!
如果仔细扫描这个法律文书案宗: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8号文,你就会瞬间被惊醒了:原来催款函的信息,彰显了黑色素沉淀,这背景布料下,泄露了自己的话题:就是一个是侵权问题,八、九年来,银行闭眼特效的催款函,一年又一年,像雪片读卡器,给原告造成了人格名誉权被损,这对开发商来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果,属于不当得利。
今天早上,龙口工商银行又发出了:***先生/女士,截至2024-12-02,您在我行办理的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业务已逾期。我行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向您开展催收工作。如有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行烟台龙口支行。【工商银行】
紧接着,大约上午10:00
左右,龙口市人民法院办公室,打来了电话,电话内容,就是告知我,工商银行起诉你了…据这位法院的办公室女工作人员称,让我自己向开发商讨要款项等等~
这令我再一次心跳加速,血压上升,感觉到了无限的失落,人们啊,“民法”,民在前,法靠后,人民群众眼中的民法立法,什么时间才会由“纸上的”法律文书,真正变成社会中“活的法律文书”,距此还有一段漫长的岁月季节,这让我们平民怎么敢轻易地相信法律和依赖法律呢?
也难怪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早就预言家似的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后保障。”这是对那些高尚的、正义的、神圣的一小部分称职的法律人的由衷劝导语,因此,如果说,普通人中的法官,即是具备上岗的条件,也不过是“当差”罢了,谈不上为人民服务,只有上述那一小部分称职的法律人,才懂得为谁服务?在法治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了,你站在了人民的立场上,那个时候,你刚好又会办差,才配说是为人民服务,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相对于忠诚的共和国卫士和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土或忠贞不渝的职业经理人及牢固确立革命精神革命信仰的革命同志而言的,一般的状态下,夸夸其谈“为人民服务”,殊不知,其实是为人民币服务;而高谈阔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只是有赤子之心和家国情怀的共产党人,称得上这个光荣义务。
……
刚才上面插了一大截子话,唯你所能如相见,叶落长安光留痕…现在回到前头来,要不说,我还真纳闷了,真不知道,这问题都出在哪儿?是我太相信这份(2015)龙新民初字第558号文的法律效力了?催款函不会说话,只是因为自己是机器人的哑巴新娘,所以,化妆成“伪娘”的老赖当然不懂了,而背黑锅的客户“假老赖”却被“夜袭”后犯傻了,这一切都是拜“龙新民初字558和00366所赐”!
什么部门督查的法事服务标签?大众都知道,所谓标榜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责和义务,难道是让“天狗”吃了吗?真是令人费解,众目睽睽,是可忍,孰不可忍?简直使人可气愤怒之极!让一个退役老军人私下里扎心了老铁寒心泪目!
试问一下:法律文书的公信力何在?银行闭眼特效,一骨碌的从床上坐起,思前想后,还是不敢向现代版的“黄世仁”讨要工钱,违背了初心,毅然决然向弱势群体“白毛女”逼“债”!
资本疯了,被资本豢养的“又鸟”“鸡”竟然抱紧了拜金主义的大腿…一旦银行不再为老百姓服务时,法律文书荡然无存,但实际上很难保障普通民众的基本权益。
这种情况在马克思的时代已经存在,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变得尤为严重,甚至直接导致法律和金融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天呀,地呀,深圳市景阳冈“打虎英雄”王教授,您好,您现在在哪里?让我这个年逾花甲的老退伍军人,想得好苦啊,您知道吗?此时此刻,我好想聆听刀郎部落的新歌【求2025你给条活路】、【永不停歇的歌】…~用来麻醉我…快点忘记那些龌龊的人和那些龌龊的事吧!
尾声:
那北方的星空下
茂密的
森林公园里
有个小沙弥
一边
敲着木魚
一边
唱着流淌的歌谣《罗刹海市》
走进了膜拜的《草原之夜》
于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