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1993〕41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人事(干部)处:
《山东省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
山东省人事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
山东省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和《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鲁政发〔1988〕7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事业单位就业,实行聘用合同制,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
第三条 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系指国家只承认学历,但又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自费出国留学具有相当学历的人员(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四条 聘用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初聘年龄不超过35岁;
3.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原则和方法:
1.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要本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等办法,择优确定聘用人选,将其安排到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岗位工作。
2.毕业生毕业时,有关部门和学校按地区编制毕业生名册,连同毕业生档案,移交给毕业生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持毕业证、户口簿、学校推荐信到户口所在地的省、市地或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领取待聘证。毕业生凭待聘证到人才市场选择或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推荐聘用单位。
待聘证由省人事局统一印制。
3.毕业生在领取待聘证后,其档案未由发待聘证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保管的,原保管机构应及时将其转移到发待聘证的机构保管。
4.待聘证在同一城市市内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人才市场通用。
第六条 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驻济南的省属单位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聘用的,由省人事局审批;其他单位聘用的,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聘用的,用人单位与受聘人要按有关规定签定聘用合同。
第七条 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必须有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指标;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聘用毕业生,聘用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定。
第八条 批准聘用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毕业生见习期,见习期满后,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社会保险部门交纳受聘人员的退休和待业保险金。
第九条 属城镇户口的毕业生,可应聘到乡镇兴办的农、林、水、牧、渔等服务机构、自负盈亏的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工作,受聘期间可不迁移户口,工作满六年解除聘用合同后,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有关规定流动。属农村户口的毕业生,也可由上述单位聘用。经批准聘用的人员户口不变,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并可在本县(市、区)内乡镇所属同类性质单位之间流动。
第十条 历届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亦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毕业生聘用就业手续,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手续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文日期:
93-04-14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人事(干部)处:
《山东省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
山东省人事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
山东省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和《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鲁政发〔1988〕7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事业单位就业,实行聘用合同制,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
第三条 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系指国家只承认学历,但又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自费出国留学具有相当学历的人员(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四条 聘用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初聘年龄不超过35岁;
3.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原则和方法:
1.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要本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等办法,择优确定聘用人选,将其安排到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岗位工作。
2.毕业生毕业时,有关部门和学校按地区编制毕业生名册,连同毕业生档案,移交给毕业生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持毕业证、户口簿、学校推荐信到户口所在地的省、市地或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领取待聘证。毕业生凭待聘证到人才市场选择或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推荐聘用单位。
待聘证由省人事局统一印制。
3.毕业生在领取待聘证后,其档案未由发待聘证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保管的,原保管机构应及时将其转移到发待聘证的机构保管。
4.待聘证在同一城市市内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人才市场通用。
第六条 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驻济南的省属单位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聘用的,由省人事局审批;其他单位聘用的,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聘用的,用人单位与受聘人要按有关规定签定聘用合同。
第七条 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必须有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指标;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聘用毕业生,聘用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定。
第八条 批准聘用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毕业生见习期,见习期满后,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社会保险部门交纳受聘人员的退休和待业保险金。
第九条 属城镇户口的毕业生,可应聘到乡镇兴办的农、林、水、牧、渔等服务机构、自负盈亏的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工作,受聘期间可不迁移户口,工作满六年解除聘用合同后,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有关规定流动。属农村户口的毕业生,也可由上述单位聘用。经批准聘用的人员户口不变,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并可在本县(市、区)内乡镇所属同类性质单位之间流动。
第十条 历届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亦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毕业生聘用就业手续,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手续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文日期:
9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