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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权威的法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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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此文的目的,仍是力求和谐,但对于极少部分人,法律的振摄力是必须。
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其权威不可动摇。希望大家务必精读。
对于一些与本次诉与不诉无关条款我作了删除。
诽谤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和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IP属地:四川1楼2024-12-01 19:56回复
    只说一句,对有些人,法律看似很远,其实只有一步之遥。多存依法之心,少做违法之事才是正道 。在法面前,任何其他'道“都是浮云。


    IP属地:四川2楼2024-12-0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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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一下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12-01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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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完之后,收获满满,希望国家把网络发律再完善一下。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12-0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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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搞我啊!我现在出不得门,本来小本经营不体面,何必纠缠不休呢?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12-0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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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12-02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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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IP属地:四川9楼2024-12-1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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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会长在这里,无论你们和不和谐,我会看记录。钽我还是希望,把过往的一切都放下,就当我没来过,没做过普法宣传,你们照旧写诗,(但写之前最好还是把这法为镜子),吧里一切安好。


                IP属地:四川10楼2024-12-1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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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与鼓励正能量传播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5-02-2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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