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团体标准》编写指南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是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的程序一致性,社会团体宜通过制度文件的形式把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确定并发布出来,以便所有团体成员遵照执行。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应符合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及发布等程序,按附件一所示的流程进行,如申请未通过或者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一)提案。
提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时标准标志机构接受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并上报管理协调机构。为了体现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此阶段应明确提案的主体。只要是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团体成员都应具有提案资格,甚至可以将提案资格扩大到所有对本社会团体感兴趣的所有个人或组织。项目提案经标准编制机构评估复合要求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方可上报管理协调机构。
(二)立项。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二是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三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相应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协调机构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此阶段应注意,对于经标准管理协调机构审查后认为复合要求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宜对团体的全体成员进行公开,最好是向社会公开,以便听取相关方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的意见。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团体标准制定的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三)起草。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通过立项阶段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充分的公开,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感兴趣方参与团体标准的制定,从而保证标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是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的程序一致性,社会团体宜通过制度文件的形式把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确定并发布出来,以便所有团体成员遵照执行。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应符合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及发布等程序,按附件一所示的流程进行,如申请未通过或者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一)提案。
提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时标准标志机构接受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并上报管理协调机构。为了体现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此阶段应明确提案的主体。只要是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团体成员都应具有提案资格,甚至可以将提案资格扩大到所有对本社会团体感兴趣的所有个人或组织。项目提案经标准编制机构评估复合要求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方可上报管理协调机构。
(二)立项。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二是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三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相应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协调机构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此阶段应注意,对于经标准管理协调机构审查后认为复合要求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宜对团体的全体成员进行公开,最好是向社会公开,以便听取相关方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的意见。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团体标准制定的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三)起草。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通过立项阶段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充分的公开,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感兴趣方参与团体标准的制定,从而保证标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