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五台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五台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第40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燃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三)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0.10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0.10元/立方米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次联动调整范围。 (三)联动周期。达到气价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2次。 (四)联动方式。可采取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低价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气价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部分由企业和用户共享。 供销差率=(管道进气量+期初管存-管道出气量-期末管存)÷管道进气量 共享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2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公式:终端销售价格=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五)联动幅度限制。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设置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统一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 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变动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其上报的采购各类气源气量、采购价格等有关天然气价格相关资料,在考虑企业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对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联动调整,并制定具体调价方案。居民用气价格上调时报县政府同意后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直接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城燃企业门户网站等对社会公布实施。 在调价时,务必要留足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天(含10天),燃气企业要通过张贴公告、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 三、有关要求 (一)控制采购成本。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城镇燃气企业以更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城镇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维护市场稳定。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前,城镇燃气企业应当通过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提前向社会公告调整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方案及幅度等相关信息,同步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管,对城燃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三)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0.10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0.10元/立方米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次联动调整范围。 (三)联动周期。达到气价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2次。 (四)联动方式。可采取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低价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气价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部分由企业和用户共享。 供销差率=(管道进气量+期初管存-管道出气量-期末管存)÷管道进气量 共享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2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公式:终端销售价格=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五)联动幅度限制。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设置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统一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 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变动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其上报的采购各类气源气量、采购价格等有关天然气价格相关资料,在考虑企业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对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联动调整,并制定具体调价方案。居民用气价格上调时报县政府同意后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直接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城燃企业门户网站等对社会公布实施。 在调价时,务必要留足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天(含10天),燃气企业要通过张贴公告、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 三、有关要求 (一)控制采购成本。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城镇燃气企业以更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城镇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维护市场稳定。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前,城镇燃气企业应当通过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提前向社会公告调整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方案及幅度等相关信息,同步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管,对城燃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