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经郝某引荐介绍其与毛某相识,并向毛某提出借款10万元。毛某同意后,王某驾车到镇巴某一工地向毛某借款,由王某当场出具借条一张,颜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予以捺印,郝某在借条中的空白处签字捺印。借款到期以后,毛某于2021年11月4日向王某追要借款,王某承诺10日内归还,并当场给毛某再次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毛某现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于2021年11月15日付清,王某借款由郝某担保,若不付清,毛某可走法律手续,一切责任由王某承担。该欠条由王某签字捺印,“担保人郝某”五字由王某代写。王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共计向毛某归还借款38000元,此后王某未再向毛某归还借款,毛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王某、颜某共同归还下余借款及利息,并要求郝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毛某与借款人王某并不认识,通过中介人郝某相识而发生借贷关系,王某第一次出具的借条中写明借到现金10万元,从借款交割看,毛某在借条出具后当天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颜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予以捺印,据此,王某、颜某与毛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二人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郝某在王某第一次向毛某出具借条时,在借条上仅书写“郝某”两字,不能推定其具有为王某、颜某担任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故郝某不能认定为本案借款保证人,毛某与郝某之间不成立保证关系,故毛某要求郝某对王某、颜某归还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说法
借条是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时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等在明确其身份处签名捺印,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等也应在标明自身身份处签字,不可随意在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经郝某引荐介绍其与毛某相识,并向毛某提出借款10万元。毛某同意后,王某驾车到镇巴某一工地向毛某借款,由王某当场出具借条一张,颜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予以捺印,郝某在借条中的空白处签字捺印。借款到期以后,毛某于2021年11月4日向王某追要借款,王某承诺10日内归还,并当场给毛某再次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毛某现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于2021年11月15日付清,王某借款由郝某担保,若不付清,毛某可走法律手续,一切责任由王某承担。该欠条由王某签字捺印,“担保人郝某”五字由王某代写。王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共计向毛某归还借款38000元,此后王某未再向毛某归还借款,毛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王某、颜某共同归还下余借款及利息,并要求郝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毛某与借款人王某并不认识,通过中介人郝某相识而发生借贷关系,王某第一次出具的借条中写明借到现金10万元,从借款交割看,毛某在借条出具后当天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颜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予以捺印,据此,王某、颜某与毛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二人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郝某在王某第一次向毛某出具借条时,在借条上仅书写“郝某”两字,不能推定其具有为王某、颜某担任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故郝某不能认定为本案借款保证人,毛某与郝某之间不成立保证关系,故毛某要求郝某对王某、颜某归还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说法
借条是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时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等在明确其身份处签名捺印,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等也应在标明自身身份处签字,不可随意在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