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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延长试用期违法!劳动者可要求经济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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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张三于2021年6月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6月7日起至9月7日止,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转正工资为25000元。2021年8月30日,双方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约定延长试用期至12月6日,延长试用期期间工资按照转正工资发放。2021年11月1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离职后,张三认为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75000元。
☀️争议焦点:公司约定两次试用期的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具体期间及数额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1️⃣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与张三延长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工资每月25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张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故判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5000元。
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公司与张三约定两次试用期的行为已违反法律对试用期次数的限制规定。公司虽上诉主张试用期期限总和未超出法定期限6个月、二次约定的试用期内工资按照转正标准发放,但上述事由均不能够突破试用期法定次数,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北京高院对于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事实再次予以确实,只是对于经济赔偿的金额进行了纠正。(高院此处说理论述十分精彩,受限于篇幅,我将这部分内容放在了图片中)
💡总结:单位只要延长试用期,无论基于何种事由,均属违法,劳动者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超过试用期期间的经济赔偿金。#职场##劳动纠纷##试用期##律师##劳动法##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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