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3年,广西省政府颁布了《广西服装办法》《取缔市民服装办法》及其实行细则。以汉族的服饰为标准,对少数民族的“奇装异服”强行禁止,规定战时广西市民着装,应是“男子服装以中山学生装及普通长衫、短衫为标准,不许赤身露体及着不及膝之短裤”“女子常服以普通衣裙及长袍为标准,衣必掩腰,袖必过肘,裙裤均须过膝,不得袒胸露腿”。广西社会上下形成“一色布衣”的风气并兴盛一时。根据1934年发布的《民国二十二年度广西省施政纪录》,当年度各县级发生违反改良风俗案件共52件,其中陋俗45件,大操大办生寿、丧葬、婚嫁各1件,奇装异服4件,大致可见当时运动的效果。
新桂系以强制手段取缔违背规则者,如组织民团进行宣传和劝导,派民团在圩镇巡查,把守路口,检查行人,强制移风易俗;又如强迫少数民族剪发、按要求的服饰标准改装衣服等。如雷平县板价村一带,壮族女性穿着有异于标准的样式别具一格的裙子,被派到集市上的警兵认为怪异,便堵截铰剪。三江县顺应1930年代广西省内的趋势,1932年成立“改良风俗委员会”,制定了《三江县改良风俗委员会补充规则》,其中规定“苗瑶侗人之衣裙,应一律改用汉服,以资节省,而一观瞻”。各乡长、保长勒令女性改装,甚至有军警进寨抓人,拦截路口,威逼侗族等民族女性改变发式,或当场剪破她们的花裙,激起了民众的愤慨。当时,许多女性深受其害。如在龙胜,瑶民一下街就遭受辱骂,有被捆绑罚款,有反抗易容改装者,家财竟遭抢劫一空。“一向瑶民赶圩,女子不穿短裤,近年政府对于其风俗习惯,严令改良,瑶人初不以为然,以后每逢街期,政府派兵守卡街口,举行检查,如发觉不穿短裤,除不许入街外,并施行鞭打;如此法令如山,瑶民始在裙内加出穿短裤,风俗为之一改。”有些地区,军警直接闯入家中,强迫妇女剪发改装,并没收民族饰品。这一系列政策引起各族民众强烈不满。因此,当时,龙胜龙脊寨老侯会庭等人被迫召集十三寨群众大会,宣布龙胜县改良风俗委员会禁令,强迫壮、瑶族群众改装易容,遭到与会者强烈反对。在此背景下,1932年底至1933年初,桂北地区爆发了声势较大的瑶民起义。起义参加者以龙胜县各地瑶民壮民为主,也包括了部分汉族。起义大约坚持了一个多月后被新桂系镇压,当局为加强对瑶人的控制,杜绝民乱,制定了一系列善后政策。省政府视服饰差异为民乱的根源之一,所以令剪发改装,使汉瑶通婚而打成一片。1932年末,灌阳县第一次瑶民暴动后,新桂系推行“感化”并制定的善后八项,也包括了劝导剃发易服和兴学通婚。大规模起义发生后,又以宣传教育方式使全省瑶族归化。其后,龙胜县平定瑶乱善后委员会成立,时任委员长的虞世熙认为必须办学校破除迷信并改易服装,使瑶民不再反叛。经历“天罗地网”般的“勒令”与“训诫”之后,男性剪去长发、穿上汉服,女性不敢穿花衣花裙上街,这种状态大约维持到1940年代。2012年,笔者在三江县东北部侗寨调查春节习俗时,乡民大部分已改为简装,只结婚和重要节日时穿侗服,他们提到国民党时期的改装运动时仍记忆犹新。各村寨的守护神萨奶奶跟侗族女性一样喜欢穿侗族服饰,但过去不让穿花裙子时,萨奶奶就不喜欢在村中管寨保佑村民而离去,到1990年代以后才被供请回来继续守护乡民。在当地村寨周边的山谷中,至今仍有一些当年为避开国民党士兵巡查的“躲汉冲”,由此可知当年改装产生过的影响。
1936年5月,广西省政府又颁布《广西乡村禁约》,以整顿乡规民约,要求各县乡村根据省政府颁布的规约制定新禁约,重申禁止和取缔的各种陋俗,改良内容涉及婚丧、祭祀、剪辫易服、节令习俗、娱乐生活、宗教迷信、文化教育等,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为响应新生活运动改革婚礼习俗的主张,同年7月,省政府还推出《广西省政府集团结婚办法》,提倡婚礼婚俗的改革与新风。1937年,省政府出台新法规《广西省人民结婚须知》,对百姓结婚的仪式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推行文明进步的新式婚制,其中包含集体结婚。最早举行集团婚礼的是邕宁县,随后便在全省境内渐成风气。《广西日报》上,集团婚礼广告不时见报。如1940至1945年间,桂林市一共举办了9届集团婚礼。
1937年抗战爆发后,为顺应国民党1938年制定的《抗战建国纲领》,实行“增加生产、稳定物价、节约消费、调节金融”的政策,严加管束吃喝奢侈之风,1941年,省政府出台《取缔宴饮暂行办法》,采取强硬行政手段对社会上的吃喝应酬之风进行管制,试图推动“戒奢从俭”风气的转变。1942年,省政府颁布《广西省禁赌办法》,适用于境内处罚乡村赌博犯罪行为。1944年,内政部公布施行《查禁民间不良习俗办法》,对境内民间社会崇拜神权迷信、缠足、蓄养婢女、童养媳、堕胎溺婴等被认定为封建作风的不良习俗予以查禁。
除了政府的风俗改革之外,少数民族内部的精英、寨老乡老也积极倡导并发起过一些改革。早在1917年,龙胜平等乡侗族举人石成山曾发起改良,要求少数民族进行改装并破除旧俗。当时,龙胜、兴安两县的红瑶寨老和知识分子成立了“改良会”,制定改良章程并立碑公布执行。风俗改良章程以乡约石牌的形式立于金坑和潘内两个村寨,包括潘内杨梅寨的《永古遵依》、金坑大寨的《永古遵依》和《兴龙两隘公立禁约》三块碑。据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收集的资料,当时提倡服饰改革的原因之一是瑶族女性的短裙。所以,上述乡规虽涉及服饰、婚嫁、丧葬、送礼等内容,服饰仍是改良的中心。一是弃“五彩”“以青为服”,以便衣青裙代替花衣、饰衣和花裙;还有禁“奢侈”银饰,如若不遵则罚钱。另外,社会内部改良和政府强制性改装还是有较大区别,当时知识分子的风俗改良未能禁绝妇女穿裙,虽然立了碑但民众不执行也就算了。
这一系列推动少数民族改良风俗习惯的政策和乡约后来多被指责为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众的生活。随着社会变迁,有些地方的民族着装逐渐消失。据阮镜清1943年描述的那样,当时,虽苗人妇女的装饰尚保存古风,即黑及蓝色上衣,下衣为裤子或及膝的褶皱短裙,及耳环、项圈、指环、手镯等银饰,男子的服饰已几乎难见固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