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原烟厂地块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南侧,太湖街东侧。地块东至阳光城·翡丽云邸,南至金厦雁翔居,西至太湖街,北至沈大路、比亚迪4S店和滨湖小区。该地块面积 约 35712.33m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拆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发[2019]21号)、《沈阳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沈环发[2019]55号)等规定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污染状况调查”为查明调查地块的土壤是否被污染、是否适合开发作为建设用地使用,通过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踏勘对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识别,根据调查和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得到地块污染状况结果如下:
本次调查工作完成了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及第二阶段采样测试分析工作,经检测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指标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 类标准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水标准中限值。
综上所述,调查结果表明于洪区原烟厂地块满足满足医疗用地标准,可以进行后续土地开发建设。
本次调查工作完成了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及第二阶段采样测试分析工作,经检测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指标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 类标准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水标准中限值。
综上所述,调查结果表明于洪区原烟厂地块满足满足医疗用地标准,可以进行后续土地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