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入库编号:2022-18-1-229-001)裁判要点: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裁判理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要具备“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进而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缺乏该特征,不能认定为恶势力。
各位法官将“受害者”为特定人,不是非特定群体,认定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有法不依,枉法裁决,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