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9日,宜宾高县企业家刘良彬向宜宾市纪委监委驻中院纪检组递交了材料,举报高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河潘在审理他起诉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公司(以下简称麻辣社区)名誉侵权一案中,故意隐匿6名捏造事实,在麻辣社区论坛上发布对他恶毒侮辱诽谤言论的网络用户身份信息,阻挠刘良彬依法起诉6名实际侵权人,非法剥夺刘良彬诉权,并两次打电话以败诉威胁其撤诉(有录音)。
1月30日,刘良彬又向高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洁递交了申请,请求已明显在本案中存在枉法行为的陈河潘回避他和麻辣社区的名誉权纠纷案。
截至今日,一个多月过去了,陈河潘未受到任何处理,同时刘良彬也未收到高县法院关于陈河潘回避本案、合议庭人员变更的通知,这个案子目前自然也被陈河潘故意拖延,无限期搁置下来了。
笔者看到,刘良彬递交的举报材料中称,他诉“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在1月14的庭审中,被告麻辣社区公司已经证明了该公司不是发布侵害刘良彬名誉权文章和评论的侵权主体,涉嫌侵权内容是8名在麻辣社区论坛注册的网络用户发布的,麻辣社区公司还依法向合议庭提供了“空设璋”、“解议搓”、“weasd”、“知足6”“何遭卑”“吃亏是福-9”“非洲参赞”“若说花事了123”等8名在麻辣社区网络论坛上恶毒污蔑诽谤刘良彬的网络侵权者在论坛注册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为依法找出实际侵权人并追加为被告,刘良彬需要依据8人的电话号码来向合议庭申请调查令,以便持令前往通讯运营商调查8名用户的身份信息。在确定8名侵权人具体身份信息后,继而才能追加他们为被告(注:全中国所有的法院在审理网络侵权案司法实践中,这个模式都是全国通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但1月26日,陈河潘却坚决不同意让刘良彬的律师查阅6名实施了诽谤侮辱行为的网络评论者“空设璋”、“解议搓”、“weasd”、“知足6”“何遭卑”“吃亏是福-9”在麻辣社区网络注册的个人信息,虽经刘良彬的律师反复向陈河潘释明:不管是评论还是正文,只要是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当事人,都构成名誉侵权,他们在法律上都是侵权主体,都是实际侵权人,都应当依法追加为被告。但陈河潘根本不听律师释明,反而非常霸道地说:就是不会给你们,随便你们咋个,我说的就是最后决定!
根据民诉法对民事证据的规定,本案中6名涉嫌网络侵权者的身份信息属于“证据”范畴,且举证方麻辣社区公司已向法院提供,那么陈河潘的行为已涉嫌隐匿证据。在最高法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七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针对目前陈河潘已经非常明显地枉法裁判,并且屡经当事人和律师释明仍故意滥用职权,拒不纠错,笔者在此对陈河潘发出三问:

陈河潘,你对得起你背后的四个大字不?
一、陈河潘为什么要强行帮助一群网暴者隐瞒身份信息,百般阻挠受害人依法起诉他们?

这群网暴者的言论严格说不仅仅是对刘良彬构成名誉侵权,而且是污蔑司法机关特别是污蔑了高县法院,而陈河潘作为高县法院副院长,竟然为这样的网暴者隐瞒身份信息,坚决不惜一切代价阻挠受害人起诉他们,陈河潘到底是得了他们好处还是和他们有什么关系?
二、陈河潘有没有人性?听不听得懂人话,懂不懂最基本的常识?
按陈河潘的歪理,他公开对当事人和律师说的:你们追侵权者责任,只能追正文发布者,不能追评论者!那好,那我就按陈河潘的道理请问陈河潘:如果你们高县法院发了一篇宣传法院工作的文章,有人恶意在该文章评论区恶毒地辱骂、诅咒陈河潘的母亲、妻子、孩子,那么陈河潘是不是照样应当适用他自己的歪理:人家是在评论区说的,不是正文,对评论者不能追责,只能追究正文发布者。所以,按陈河潘的歪理,陈河潘不能起诉诅咒辱骂他亲人的评论者,只能起诉发布正文的高县法院了?
陈河潘,做个人吧,你自己的理论可以害你自己的!
三、陈河潘这样德才兼无的法官,是如何作为中院的优秀法官下派到县法院担当重任的?
陈河潘在本案中,能力和素质极差,完全不具备一个普通民商事法官的素养,这样的人做普通法官都不行,竟然被中院安排下来当副院长,你让高县法院那些深耕审判一线二三十年的普通法官怎么想?让那些兢兢业业维护司法公正的老实人怎么想?
1月30日,刘良彬又向高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洁递交了申请,请求已明显在本案中存在枉法行为的陈河潘回避他和麻辣社区的名誉权纠纷案。
截至今日,一个多月过去了,陈河潘未受到任何处理,同时刘良彬也未收到高县法院关于陈河潘回避本案、合议庭人员变更的通知,这个案子目前自然也被陈河潘故意拖延,无限期搁置下来了。
笔者看到,刘良彬递交的举报材料中称,他诉“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在1月14的庭审中,被告麻辣社区公司已经证明了该公司不是发布侵害刘良彬名誉权文章和评论的侵权主体,涉嫌侵权内容是8名在麻辣社区论坛注册的网络用户发布的,麻辣社区公司还依法向合议庭提供了“空设璋”、“解议搓”、“weasd”、“知足6”“何遭卑”“吃亏是福-9”“非洲参赞”“若说花事了123”等8名在麻辣社区网络论坛上恶毒污蔑诽谤刘良彬的网络侵权者在论坛注册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为依法找出实际侵权人并追加为被告,刘良彬需要依据8人的电话号码来向合议庭申请调查令,以便持令前往通讯运营商调查8名用户的身份信息。在确定8名侵权人具体身份信息后,继而才能追加他们为被告(注:全中国所有的法院在审理网络侵权案司法实践中,这个模式都是全国通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但1月26日,陈河潘却坚决不同意让刘良彬的律师查阅6名实施了诽谤侮辱行为的网络评论者“空设璋”、“解议搓”、“weasd”、“知足6”“何遭卑”“吃亏是福-9”在麻辣社区网络注册的个人信息,虽经刘良彬的律师反复向陈河潘释明:不管是评论还是正文,只要是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当事人,都构成名誉侵权,他们在法律上都是侵权主体,都是实际侵权人,都应当依法追加为被告。但陈河潘根本不听律师释明,反而非常霸道地说:就是不会给你们,随便你们咋个,我说的就是最后决定!
根据民诉法对民事证据的规定,本案中6名涉嫌网络侵权者的身份信息属于“证据”范畴,且举证方麻辣社区公司已向法院提供,那么陈河潘的行为已涉嫌隐匿证据。在最高法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七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针对目前陈河潘已经非常明显地枉法裁判,并且屡经当事人和律师释明仍故意滥用职权,拒不纠错,笔者在此对陈河潘发出三问:

陈河潘,你对得起你背后的四个大字不?
一、陈河潘为什么要强行帮助一群网暴者隐瞒身份信息,百般阻挠受害人依法起诉他们?

这群网暴者的言论严格说不仅仅是对刘良彬构成名誉侵权,而且是污蔑司法机关特别是污蔑了高县法院,而陈河潘作为高县法院副院长,竟然为这样的网暴者隐瞒身份信息,坚决不惜一切代价阻挠受害人起诉他们,陈河潘到底是得了他们好处还是和他们有什么关系?
二、陈河潘有没有人性?听不听得懂人话,懂不懂最基本的常识?
按陈河潘的歪理,他公开对当事人和律师说的:你们追侵权者责任,只能追正文发布者,不能追评论者!那好,那我就按陈河潘的道理请问陈河潘:如果你们高县法院发了一篇宣传法院工作的文章,有人恶意在该文章评论区恶毒地辱骂、诅咒陈河潘的母亲、妻子、孩子,那么陈河潘是不是照样应当适用他自己的歪理:人家是在评论区说的,不是正文,对评论者不能追责,只能追究正文发布者。所以,按陈河潘的歪理,陈河潘不能起诉诅咒辱骂他亲人的评论者,只能起诉发布正文的高县法院了?
陈河潘,做个人吧,你自己的理论可以害你自己的!
三、陈河潘这样德才兼无的法官,是如何作为中院的优秀法官下派到县法院担当重任的?
陈河潘在本案中,能力和素质极差,完全不具备一个普通民商事法官的素养,这样的人做普通法官都不行,竟然被中院安排下来当副院长,你让高县法院那些深耕审判一线二三十年的普通法官怎么想?让那些兢兢业业维护司法公正的老实人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