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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解读——泰安咸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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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解读如下:
该条款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应当自动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为止。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其中第(二)项提到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单纯依据劳动合同期满来决定,而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来执行。
总结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旨在保护处于特定弱势状态下的劳动者权益,确保他们在特殊时期内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而失去工作保障。


IP属地:山东1楼2024-01-26 16: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