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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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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两个问题都是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基础但也比较重要的问题。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自然人是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对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只能称之为雇佣合同,必须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其次,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学理上,虽然还没有直接将农民工纳入职工的范畴,但也并没有将农民工排除在外。根据国办发【2004】78号第12条规定,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社厅函【2003】180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适用《劳动法》。
因为农民工有农村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给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了呢?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不需要购买社保,只要是用人单位和自己的员工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就应该依法缴纳社保。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时缴费,使员工获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社会保险保障。
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还有可能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需要补交员工的社保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对企业的经营信誉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好处。
因此,不论是其他自然人还是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应该注意用人单位的资质,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如遇到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IP属地:山东1楼2024-01-03 10:0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