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案件有不同之处,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相似之处显得非常一致:作案方式极端,追求最大的安全选择以碎S的方式期望制造失踪案。从作案条件来说,也就具备相同的条件,即室内作案,居家环境。
不同之处又大相径庭,一个是室内灭迹,一个是外抛灭迹,无论室内灭迹还是外抛灭迹,目的都是期望间接让被害人彻底消失,制造失踪案。
杭州案凶手是如何制造失踪案的?在自己家里下药+枕头闷,自然不会有目击者,也不会有声音外泄。面对记者和警方,深信事情做的不留痕迹,说妻子失踪了,还假装巨额悬赏寻人,又表现的很忧愁很无辜的样子,极度的自信和求生欲望让他把演技发挥到极致,因为至少以他的认知,他是相信没有任何破绽的。
因此,你说他智商高吗?其实并不高,因为其实存在他的认知范围未认识到的破绽,导致他恰恰犯了最愚蠢的致命错误,那就是,以这种方式制造失踪案,相当于将自己定为最大嫌疑人,将自己架在火上烤,生存的希望在于火燃尽,火不灭则至死不能动,就是原地赌命,你说他智商低也并不低,大多数人做不到这么胆大、冷静、善于伪装,以及这么高的办事效率。
为什么他选择在家里作案?因为室内作案的条件是制造失踪案最有利的,没有目击者,好控制,没有反抗(预谋作案),没有声音外泄,碎S工具充分。但也有最大的缺点,即无法逃避关系侦查,他之所以敢于对抗关系侦查,就是基于对“失踪”的过度自信,也就是对关系和行为轨迹的自信,对作案痕迹的自信。
从作案动机来说,没有超出我分类的情、色、财、仇、利之外,此案表面上是夫妻感情不和,实质上就是财产矛盾,最大最直接的杀人动机就是还欠债压力和分房矛盾,感情矛盾只是导火索而已,反过来说,我们不能事后倒推两个人吵了架就是重大杀人嫌疑人,因为一般矛盾不至于上升到杀人的程度,上升到杀人程度的必定有重大内因,除非意外致死,要么情色、要么大仇,要么重大经济矛盾,或其它重大利害事由。
杭州杀妻案的内在逻辑就是这么个简单的事。
南大碎S案为什么难破?正是因为没有关系侦查条件,没有作案现场线索,为什么没有作案现场线索?因为无法展开关系侦查,也无法展开轨迹侦查(没有目击者呀),也许也没有凶手生物信息,没有抛S痕迹(被大雪湮灭),仅有的包装物品无法追溯来源,那年代更没有监控录像,杭州案推定嫌疑人的关键因素就是监控被害人有进无出。
这是我为什么推断南大案是意外杀人抛S或者意外致死抛S,凶手和被害人至少非日常关系,也许是陌生人,也许是公共关系人。其之所以外抛,就是基于非特定关系,不怕关系侦查,但是任何一个凶手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都是追求最大安全的,因此试图制造失踪案不失为严谨细致的思维。这也是为什么存在后期抛的仓促和放弃隐藏的原因,说白了,在其作案条件上,期望最完美地制造失踪案,而在面对意外情况下,又不是绝对不能放弃这个目标,所以我说,从很多方面,作案情节和逻辑,都能反映南大案凶手智商比杭州案凶手高的多,事实上他确实逍遥法外几十年,或许其中也真有部分运气的成分,比如当时恰好大雪纷飞的天气,而这又不是预谋作案。反过来推测,是不是凶手担心关系侦查,在作案现场,比如下水道发现被害人生物信息,因此选择外抛而不像杭州案那样冲下水道呢?假如真存在日常关系或深度矛盾,以警方无死角的排查,也不大可能遗漏,可以相信客观条件不具备,绝不能相信警方能力不足。
相似之处显得非常一致:作案方式极端,追求最大的安全选择以碎S的方式期望制造失踪案。从作案条件来说,也就具备相同的条件,即室内作案,居家环境。
不同之处又大相径庭,一个是室内灭迹,一个是外抛灭迹,无论室内灭迹还是外抛灭迹,目的都是期望间接让被害人彻底消失,制造失踪案。
杭州案凶手是如何制造失踪案的?在自己家里下药+枕头闷,自然不会有目击者,也不会有声音外泄。面对记者和警方,深信事情做的不留痕迹,说妻子失踪了,还假装巨额悬赏寻人,又表现的很忧愁很无辜的样子,极度的自信和求生欲望让他把演技发挥到极致,因为至少以他的认知,他是相信没有任何破绽的。
因此,你说他智商高吗?其实并不高,因为其实存在他的认知范围未认识到的破绽,导致他恰恰犯了最愚蠢的致命错误,那就是,以这种方式制造失踪案,相当于将自己定为最大嫌疑人,将自己架在火上烤,生存的希望在于火燃尽,火不灭则至死不能动,就是原地赌命,你说他智商低也并不低,大多数人做不到这么胆大、冷静、善于伪装,以及这么高的办事效率。
为什么他选择在家里作案?因为室内作案的条件是制造失踪案最有利的,没有目击者,好控制,没有反抗(预谋作案),没有声音外泄,碎S工具充分。但也有最大的缺点,即无法逃避关系侦查,他之所以敢于对抗关系侦查,就是基于对“失踪”的过度自信,也就是对关系和行为轨迹的自信,对作案痕迹的自信。
从作案动机来说,没有超出我分类的情、色、财、仇、利之外,此案表面上是夫妻感情不和,实质上就是财产矛盾,最大最直接的杀人动机就是还欠债压力和分房矛盾,感情矛盾只是导火索而已,反过来说,我们不能事后倒推两个人吵了架就是重大杀人嫌疑人,因为一般矛盾不至于上升到杀人的程度,上升到杀人程度的必定有重大内因,除非意外致死,要么情色、要么大仇,要么重大经济矛盾,或其它重大利害事由。
杭州杀妻案的内在逻辑就是这么个简单的事。
南大碎S案为什么难破?正是因为没有关系侦查条件,没有作案现场线索,为什么没有作案现场线索?因为无法展开关系侦查,也无法展开轨迹侦查(没有目击者呀),也许也没有凶手生物信息,没有抛S痕迹(被大雪湮灭),仅有的包装物品无法追溯来源,那年代更没有监控录像,杭州案推定嫌疑人的关键因素就是监控被害人有进无出。
这是我为什么推断南大案是意外杀人抛S或者意外致死抛S,凶手和被害人至少非日常关系,也许是陌生人,也许是公共关系人。其之所以外抛,就是基于非特定关系,不怕关系侦查,但是任何一个凶手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都是追求最大安全的,因此试图制造失踪案不失为严谨细致的思维。这也是为什么存在后期抛的仓促和放弃隐藏的原因,说白了,在其作案条件上,期望最完美地制造失踪案,而在面对意外情况下,又不是绝对不能放弃这个目标,所以我说,从很多方面,作案情节和逻辑,都能反映南大案凶手智商比杭州案凶手高的多,事实上他确实逍遥法外几十年,或许其中也真有部分运气的成分,比如当时恰好大雪纷飞的天气,而这又不是预谋作案。反过来推测,是不是凶手担心关系侦查,在作案现场,比如下水道发现被害人生物信息,因此选择外抛而不像杭州案那样冲下水道呢?假如真存在日常关系或深度矛盾,以警方无死角的排查,也不大可能遗漏,可以相信客观条件不具备,绝不能相信警方能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