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还是有效呀,感觉民法典里说的比较模糊,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上面的意思好像是有效,但网上一些帖子的表达就像是效力待定,一直在扯权利人追不追认得问题,那权利人没来追认的期间内是有效还是待定呢
还有是有个问题这样问的“甲卖了乙的东西给丙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那这里要不要带上后面签的合同效力啥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