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本人除具体做出了这一先验论证之外,还从理论上对这一论证的性质和特点做出了说明。一是,先验演绎的目的和实质,是要证明诸如“因果性”范畴之类的先天知识构成经验的前提条件。这涉及哲学知识的性质问题。在康德看来,哲学属于一种“由概念而来的理性知识”,或者说是“按照概念做推论性的判断”的知识,这有别于“构造概念”的数学知识。所谓“按照概念做推论性的判断”的知识,指的是哲学的认识乃是在普遍中思考特殊,这种思考的具体方式是将普遍的、形式性的概念与个别性的直观相结合,其中概念(范畴)是进行判断的根据,直观(表象)则是被提供作为判断的“质料”的东西,也就是把“现象”这一实在的内容置于概念之下来加以规定。二是,先验论证的标准是范畴等先天知识必须与可能的经验相关联,或者说可能的经验(现象)构成范畴使用的界限,否则就会出现类似“二律背反”那样的超出可能经验范围的错误推理与证明。这一“界限”的思想构成康德范畴论的一个基本内容。三是,先验证明的具体方法只能通过直接的证明来进行,而不能借助反证法。因为反证法的证明虽然可以带来认识的确定性,但“不能带来对真理的在其可能性根据之关联上的可理解性”,因此反证法的证明只能说是一种“权宜之计”。四是,这种证明必须是唯一的。因为哲学既以概念为思考的根据,而且每一个先验的原理都只从一个概念出发,以之来确立对有关对象表象的综合的可能性的条件,所以“这个证明根据只能是一个唯一的根据”。简言之,概念的唯一性,决定了根据以及相应的证明的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