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点忙,借周末之机,把认罪认罚最后一篇更新完毕,这一篇是综合前面基本基础的情况下,从方法论的角度,介绍如何结合个人实际做好认罪认罚。
一、掌握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底
信息不对称是大家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大家焦虑的重要原因,未知和不确定的恐惧最揪心。即使请了律师也不一定掌握到案件信息的全貌,但实际上,作为案件当事人基本是不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证据分析能力,知道案件信息全貌的意义不大,也比较困难。
只要了解犯罪构成方面的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和量刑的相关情节就可以了,主要事实是用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界定属于此罪与彼罪以及可能适用的量刑幅度,量刑情节是用来判断具体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是否具备争取不诉或者缓刑的基本条件,掌握这些信息就相对容易些。
举例说明:诈骗属于侵财类案件,常见的诈骗犯罪,了解涉案金额、获利金额就可以大致知道所犯罪行的轻重。有些诈骗案件在认定构成犯罪方面是有争议的,就需要了解证实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的证据,比如常见的“借款”形式的诈骗,涉案数额通常是比较清楚的,争议点是证据上是否足以证实有非法占用目的,需要审查借款理由的真实性、有无隐瞒事实或虚假承诺、借款去向、有没有归还的相关行为和表现等相关证据,才能更好地去判断和认定。
量刑情节方面:常见的是坦白和自首的区分和认定,这需要结合具体的到案经过去判断;其次从犯的界定,属于共同犯罪中,对不同参与人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的区分,从犯属于起辅助作用,作用小,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但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都必须区分主从犯的。其他情节,比如退赃退赔、初犯、认罪认罚不存在区分的问题。
量刑情节方面:常见的是坦白和自首的区分和认定,这需要结合具体的到案经过去判断;其次从犯的界定,属于共同犯罪中,对不同参与人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的区分,从犯属于起辅助作用,作用小,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但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都必须区分主从犯的。其他情节,比如退赃退赔、初犯、认罪认罚不存在区分的问题。
二、运用比较思维,保证量刑的均衡
解答咨询的时候,常有吧友问,和自己情况类似的人获得的判决更轻或者更重,这是为什么?经过详细交谈,这当中有吧友理解不正确的情况,但更多的是,承办jcg个人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情节理解、量刑尺度上存在个体的差异,这是成文法国家以及个人办案负责制下必然会产生的结果。
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除了最高检、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外,一般情况下,过往的判例对判决没有直接的影响和约束作用,但是,国家一直致力于 “量刑均衡”,尽力减少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畸轻或畸重判决,在这个背景下,同地区同类刑且情节类似的过往判例还是具有较大的参参考价值,涉案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案人处理情况的参考价值更高。经过对比,如果出现量刑畸重是可以主张提出诉求,从事实、情节等多维度论证与过往案例存在的相同之处,争取获得有利的量刑让步。
那么具体怎么比较?
首先,比较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一般不需要比较作案手法,比如说诈骗罪诈骗手段、模式等,诈骗平台和诈骗个人的区别不大,主要比较的是影响犯罪构成、影响量刑的核实事实和情节就可以了。
其次,比较需要一定的数量为标本基础。个案的参考的价值是有限的,不能反映过去同类型案件处理情况,需要一定的数量才能反映出一地区对某类型犯罪的处罚区间。
最后,补充说明一下,每个罪名常见的争议点、情节都不同,上面只是作思路上的分享。
三、有理有据表达诉求,获得裁量权空间内的让步
从检察机关开展量建议工作以来,尤其是认罪认罚制度全面实施以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的话语权更大了,对于决定起诉、决定量刑幅度,承办案件的jcg是起很大作用的,法律也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
躺平的人难以获得该权利保障。表达诉求,获得从轻(在可缓可不缓之间获得缓刑、可诉可不诉之间取得不诉),或者开展申诉维权都需要有符合逻辑的理由、一定的事实根据作支撑,同时也要把握好时机、方法,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每个案件的情况存在差异,这里只作思路上的分享,不好具体展开。
掌握更多的知识,有助你建立正确预期,掌握主动权,关注我,还会持续更新更多知识。
一、掌握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底
信息不对称是大家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大家焦虑的重要原因,未知和不确定的恐惧最揪心。即使请了律师也不一定掌握到案件信息的全貌,但实际上,作为案件当事人基本是不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证据分析能力,知道案件信息全貌的意义不大,也比较困难。
只要了解犯罪构成方面的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和量刑的相关情节就可以了,主要事实是用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界定属于此罪与彼罪以及可能适用的量刑幅度,量刑情节是用来判断具体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是否具备争取不诉或者缓刑的基本条件,掌握这些信息就相对容易些。
举例说明:诈骗属于侵财类案件,常见的诈骗犯罪,了解涉案金额、获利金额就可以大致知道所犯罪行的轻重。有些诈骗案件在认定构成犯罪方面是有争议的,就需要了解证实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的证据,比如常见的“借款”形式的诈骗,涉案数额通常是比较清楚的,争议点是证据上是否足以证实有非法占用目的,需要审查借款理由的真实性、有无隐瞒事实或虚假承诺、借款去向、有没有归还的相关行为和表现等相关证据,才能更好地去判断和认定。
量刑情节方面:常见的是坦白和自首的区分和认定,这需要结合具体的到案经过去判断;其次从犯的界定,属于共同犯罪中,对不同参与人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的区分,从犯属于起辅助作用,作用小,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但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都必须区分主从犯的。其他情节,比如退赃退赔、初犯、认罪认罚不存在区分的问题。
量刑情节方面:常见的是坦白和自首的区分和认定,这需要结合具体的到案经过去判断;其次从犯的界定,属于共同犯罪中,对不同参与人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的区分,从犯属于起辅助作用,作用小,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但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都必须区分主从犯的。其他情节,比如退赃退赔、初犯、认罪认罚不存在区分的问题。
二、运用比较思维,保证量刑的均衡
解答咨询的时候,常有吧友问,和自己情况类似的人获得的判决更轻或者更重,这是为什么?经过详细交谈,这当中有吧友理解不正确的情况,但更多的是,承办jcg个人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情节理解、量刑尺度上存在个体的差异,这是成文法国家以及个人办案负责制下必然会产生的结果。
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除了最高检、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外,一般情况下,过往的判例对判决没有直接的影响和约束作用,但是,国家一直致力于 “量刑均衡”,尽力减少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畸轻或畸重判决,在这个背景下,同地区同类刑且情节类似的过往判例还是具有较大的参参考价值,涉案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案人处理情况的参考价值更高。经过对比,如果出现量刑畸重是可以主张提出诉求,从事实、情节等多维度论证与过往案例存在的相同之处,争取获得有利的量刑让步。
那么具体怎么比较?
首先,比较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一般不需要比较作案手法,比如说诈骗罪诈骗手段、模式等,诈骗平台和诈骗个人的区别不大,主要比较的是影响犯罪构成、影响量刑的核实事实和情节就可以了。
其次,比较需要一定的数量为标本基础。个案的参考的价值是有限的,不能反映过去同类型案件处理情况,需要一定的数量才能反映出一地区对某类型犯罪的处罚区间。
最后,补充说明一下,每个罪名常见的争议点、情节都不同,上面只是作思路上的分享。
三、有理有据表达诉求,获得裁量权空间内的让步
从检察机关开展量建议工作以来,尤其是认罪认罚制度全面实施以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的话语权更大了,对于决定起诉、决定量刑幅度,承办案件的jcg是起很大作用的,法律也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
躺平的人难以获得该权利保障。表达诉求,获得从轻(在可缓可不缓之间获得缓刑、可诉可不诉之间取得不诉),或者开展申诉维权都需要有符合逻辑的理由、一定的事实根据作支撑,同时也要把握好时机、方法,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每个案件的情况存在差异,这里只作思路上的分享,不好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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