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农垦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垦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农垦总局所属管理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权,负责本管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有农场场区设立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场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对省农垦总局、管理局和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条例颁布实施后,垦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所以,省农垦总局属于地级市权限,下属的管理局属于县级权限。农场属于乡镇级权限。目前改革,农场改为公司,已经进行属地化了。除了公检法还在省直系统,其余社会职能移交地方属地了。不过农业包地还是有原来的农场管理。目前有些职能还呈现地方和农垦双重管理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