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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诉讼的心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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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10月车祸受伤,和对方保险诉讼直到现在,目前还在广东高院再审中。二审、再审只针对误工费提出诉讼,本以为交通事故误工费法规、标准清晰明了,判决简单,但历时两年还未结案,时间之长心疲力竭,对保险无奈、司法感叹!
我二十年党龄的老党员,一直以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由于保险的违规、欺骗操作,医疗费、伤残赔偿无法协商解决,不得不提出诉讼,好在一审合法判决满足了该方面诉讼请求;但我认为误工费判决完全忽视实际情况、计算不合法不合规,不得不提出二审和再审。
作为遵纪守法的老党员,按理应该接受司法判决,不给国家添麻烦,为什么我不接受一审、二审的判决呢?因为我误工损失确实15万,判决不到3万。更重要的是:
1、法庭上没有说明应该怎么计算,判决书只是笼统地说按法规计算就是这么多,没有明确说明计算过程和依据;法庭上也没有对我的计算方法和依据进行质询。
2、法庭上或判决书也没有回应我对司法判决三点荒谬、矛盾计算方式的质疑,进行解释和说明,只是简单粗暴地回避、忽视。
图片1(2020)粤0114民初10233号
图片2(2021)粤01民终856号
其实只要对方、法庭或判决书明确回应我的三点质疑,用法规条款合法解释我的三点质疑,我是讲理讲法的,肯定会接受司法判也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走上二审、再审。比如:
1、哪条法规允许误工收入损失计算时,应得收入用6个月计算、实际收入又用8个月计算?人为虚减误工费。
2、哪条法规允许同一案件判决中,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纳入收入计算误工费,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又不纳入收入计算误工费?完全取决于心情和目的。
3、哪条法规允许,应得收入用事故前12月平均收入(月度工资和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奖金)合计平均)和误工期计算,计算误工期实际收入又把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只算做实际发放月份的收入?这样会产生非常荒谬的结果。误工期如果含绩效工资发放月份,会虚减误工收入损失,比如12月误工,因为12月发放了巨额的其它11个月的年度绩效工资,误工收入损失计算为负七八万,就是说收入不减反增了七八万,因祸得福?
现在再审等待中,希望广东高院给我合理合法的改判,或者给我合理合法的解释、回应。如果高院还是回避我的三点质疑,不解释回应,不能让我心悦诚服,我还会继续通过合法途径抗争,比广东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信访办、国家纪检委等。
说实在的,十来万误工费对我经济、生活没有太大影响,已不在乎它的得失,只是在漫长诉讼过程,慢慢地了解了司法诉讼的客观现状,促进了我改变,我已变成理想主义者,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主要目的,希望我和大家共同努力为司法诉讼环境改善做点贡献。我还想这样的司法判决,通过我继续努力,能不能成为高法的典型案例样板!
加油!奥利给!!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11-27 17: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