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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我的保险赔付经历-误工费判决的谬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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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粉丝交流过程中,有些粉丝建议把司法判决的每一个错误独立成篇说明,这样能把每一个错误详细说明清楚,又不像再审申请书冗长难懂。
没有做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严肃的司法判决中竟然有这样的错误?第一个问题,计算误工费(实际收入减少金额)时,应得收入计算时间期限和实际收入计算时间期限不同,人为增加实际收入计算时间期限,因此虚增了实际收入,虚减了误工费。
一、误工费二审判决
1、二审判决原文见附件1
2、二审判决计算过程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11335.56元(红色底白色字标识),因此月度平均工资25944.63元/月。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7个月(含6.3个月误工期)实际收入139595.57元(绿色底白色字标识)。
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4月17日共6.3个月误工期应得收入163451.2元=25944.63元/月*6.3月。
所以误工费为23855.6元=163451.2元=-139595.57元。
计算收入明细见附件2
二、二审判决错误
二审判决应得收入是用6.3个月的应得收入,实际收入又是用7个月的实际收入,这样会人为明显虚增误工期的实际收入、减少计算了误工费金额。
法律规定误工费按实际收入减少计算的,本质应用6.3个月误工期的应得收入减去6.3个月误工期的实际收入。所以二审判决无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公理认知。
三、实际收入和应得收入用不同期限计算的误工费
1、误工期内收入明细见附件3
2、实际收入和应得收入
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4月17日6.3个月误工期实际收入121434.3元。
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4月17日6.3个月误工期应得收入163451.2元。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7个月(含误工期)实际收入139595.57元。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7个月(含误工期)应得收入181612.4元。
3、误工费计算
1)计算方法一
误工费42016.85元= 7个月基准期应得收入181612.4元- 7个月基准期实际收入139595.57元。
2)计算方法二
误工费42016.85元=6.3个月误工期应得收入163451.2元-6.3个月误工期实际收入121434.3元。
3)计算方法三
误工费23855.6元=6.3个月误工期应得收入163451.2元-7个月基准期实际收入139595.57元。
4)计算方法四
误工费60178.1元=7个月基准期应得收入181612.4元-6.3个月误工期实际收入121434.3元。
四、误工费计算分析
误工费本质应用6.3个月误工期的应得收入减去6.3个月误工期的实际收入计算,但考虑到6.3个月的实际收入无法直接、简单地从银行工资流水中算出,应得收入和实际收入都用7个月计算误工费也是42016.85元,是合理合法准确和一样的的。因为都用7个月计算和都用6.3个月计算误工费的差别,只是被减数应得收入和减数实际收入都增加了10月1日—11日和4月18日—30日出勤工资。
但应得收入和实际收入分别用7个月或6.3个月不同前线计算误工费,就存在明显人为虚增或虚减了误工费,是不合理不合法不准确的。
五、随想
大家想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荒谬的错误?我是真没想到,出乎意料?!因为一审判决书是都用7个月计算的,并且正常思维是不会有这样的错误。
我猜想,是为了避免误工费计算结果超过一审判决结果而改判。因为二审部分采纳我的把年度绩效工资纳入误工费计算的合理诉求,把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纳入应得收入计算,如果再按正确期限计算误工费42017元,会超过一审判决的误工费29217元。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10-11 14: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