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学研究3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学术起步的缓慢积累到初级阶段探索的相对繁荣、从学科附庸到学科独立的艰辛历程。把握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脉络,仅仅是从犯罪学研究成果陈列的表象来了解,抑或是立足于学者们对犯罪学基本理论的认知?8月8日,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在浙江绍兴召开。众多学者在会上提出,从犯罪学与刑法学关联角度来切入,或许其视域将更为全面深刻。
■本体犯罪学:犯罪学构建不可缺失之根基
从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发展脉络来看,新中国犯罪学的研究最初是从属于刑法学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80年代。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冲击下,作为应答性的产物,犯罪学才慢慢地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认为,犯罪学在我国仍是一个充满“稚气”的学科,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学术品格,没有自己的专业槽,没有真正发挥对实践的引领作用。因此,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犯罪学亟须破除羁绊,找到一个解决自己发展迷茫的出路,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
目前,在我国犯罪学主要作为法学、刑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虽然实践已经证明了犯罪学的存在价值,今天仍有一些学者主张其从属性,而从犯罪学学科知识体系的不完善性和社会价值的不充分性等方面否定犯罪学作为社会科学一门学科的独立性。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岳平认为,从最初的“刑法辅助学科说”到当下的“刑事一体化”,以及来自于犯罪学界内部摇摆不定的“法学说”、“社会学”,“犯罪学就像学科园中的一名流浪儿,它的学科属性和地位一直没有定说。”甚至有学者质疑:“用犯罪学的头脑,社会学的眼光,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统计学等众多学说组合而成的躯体,能否迈出犯罪学的步伐,它的‘生命之魂’究竟是什么?”这些诘问尖锐地反映了犯罪学在本体构建上面临的困境和尴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本体犯罪学及犯罪学的本体性是证实犯罪学独立的学科地位与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指标。与刑法学和社会学相比,犯罪学的晚熟在于它是在多种成熟学科的夹缝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在多学科整合的前提下,犯罪学似乎在概念上、研究对象上与其他学科发生粘连,或是面临被对方吞并的危险。因此,中国犯罪学的存废兴衰均取决于学科的本体化。
■刑事学科中的基础学科———“前犯罪学科”
不可否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依附于刑法学,但刑法学并不是研究犯罪本身,而是研究关于犯罪的法律规范,故又有规范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之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在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时,把犯罪学定位为“前犯罪学科”,指出“前犯罪”学科与“犯罪后”学科相对应,前者的学术界域在犯罪之前,后者的学术界域在犯罪之后,如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监狱学等。以此作为犯罪学的价值基础,得到犯罪学界学者的一致赞同。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前犯罪学科”提法的意义在于犯罪学被置于全部刑事学科序列的前端,同时也就成为其他刑事学科的基础学科,其研究的视野扩大到规范(刑法学)解释的视域之外,有可能把未纳入刑法学视野的犯罪化的、正在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现象和行为加以研究,作为制定刑事政策、订立刑法、修订刑法、执行刑法(刑罚)的重要依据,犯罪学的导向功能也因此凸显。比如,某一罪名的确立,不再是一种主观界定,而是在经验事实与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论证的结果。假如要订立一条“网络欺诈罪”,必须要收集相关的行为模式、动机类型,对危害后果进行评估;再如,对于死刑的研究,最基础的研究方法就是对死刑执行所产生的社会心理效应、死刑对犯罪率涨落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实证调查。
■本体犯罪学:犯罪学构建不可缺失之根基
从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发展脉络来看,新中国犯罪学的研究最初是从属于刑法学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80年代。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冲击下,作为应答性的产物,犯罪学才慢慢地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认为,犯罪学在我国仍是一个充满“稚气”的学科,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学术品格,没有自己的专业槽,没有真正发挥对实践的引领作用。因此,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犯罪学亟须破除羁绊,找到一个解决自己发展迷茫的出路,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
目前,在我国犯罪学主要作为法学、刑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虽然实践已经证明了犯罪学的存在价值,今天仍有一些学者主张其从属性,而从犯罪学学科知识体系的不完善性和社会价值的不充分性等方面否定犯罪学作为社会科学一门学科的独立性。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岳平认为,从最初的“刑法辅助学科说”到当下的“刑事一体化”,以及来自于犯罪学界内部摇摆不定的“法学说”、“社会学”,“犯罪学就像学科园中的一名流浪儿,它的学科属性和地位一直没有定说。”甚至有学者质疑:“用犯罪学的头脑,社会学的眼光,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统计学等众多学说组合而成的躯体,能否迈出犯罪学的步伐,它的‘生命之魂’究竟是什么?”这些诘问尖锐地反映了犯罪学在本体构建上面临的困境和尴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本体犯罪学及犯罪学的本体性是证实犯罪学独立的学科地位与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指标。与刑法学和社会学相比,犯罪学的晚熟在于它是在多种成熟学科的夹缝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在多学科整合的前提下,犯罪学似乎在概念上、研究对象上与其他学科发生粘连,或是面临被对方吞并的危险。因此,中国犯罪学的存废兴衰均取决于学科的本体化。
■刑事学科中的基础学科———“前犯罪学科”
不可否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依附于刑法学,但刑法学并不是研究犯罪本身,而是研究关于犯罪的法律规范,故又有规范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之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在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时,把犯罪学定位为“前犯罪学科”,指出“前犯罪”学科与“犯罪后”学科相对应,前者的学术界域在犯罪之前,后者的学术界域在犯罪之后,如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监狱学等。以此作为犯罪学的价值基础,得到犯罪学界学者的一致赞同。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前犯罪学科”提法的意义在于犯罪学被置于全部刑事学科序列的前端,同时也就成为其他刑事学科的基础学科,其研究的视野扩大到规范(刑法学)解释的视域之外,有可能把未纳入刑法学视野的犯罪化的、正在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现象和行为加以研究,作为制定刑事政策、订立刑法、修订刑法、执行刑法(刑罚)的重要依据,犯罪学的导向功能也因此凸显。比如,某一罪名的确立,不再是一种主观界定,而是在经验事实与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论证的结果。假如要订立一条“网络欺诈罪”,必须要收集相关的行为模式、动机类型,对危害后果进行评估;再如,对于死刑的研究,最基础的研究方法就是对死刑执行所产生的社会心理效应、死刑对犯罪率涨落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实证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