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是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法律与道德互动为法治奠定了深厚的伦理基础。法治不仅是“法”之治,更是“善法”之治,体现人道精神是“善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刑事证据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所面临的多重价值冲突,成为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难题。刑事证据法应体现哪些价值?在各种价值冲突中如何进行平衡与选择?刑事证据法的“善”又如何体现?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都离不开刑事证据法伦理的深入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伦理观,使原本冷酷的刑事证据法体现出人文关怀的道德温情,将成为刑事证据法学的新课题。公正、自由、平等、人道、诚信等伦理价值,恐怕都是我们应加以研究的内容。笔者仅选择其中的人道伦理进行探讨,作为刑事证据法伦理问题研究的引玉之砖。
一、刑事证据法之人道伦理意蕴
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伦理表征人们对价值合理性的追求,而法律则主要体现人们对行为合理性的追求。价值合理性是行为合理性的前提,法律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遵从与信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是否符合人们的道德信念,体现一定社会普遍的伦理观。
伦理观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包括人道、公正、自由、平等、秩序等基本价值理念。[1] (p.14) 人们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实践中面临着各种行为选择,而其实质是价值选择或道德选择,无不体现着伦理观的作用。伦理观决定人们的法律观。伦理观不同,立法者关于法律的观念、意识和心理就不同,面临价值冲突时的选择标准就不同,因此决定了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的差异。各国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除了受历史文化、社会制度、法律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之外,伦理观的不同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为有效打击腐败犯罪、高科技犯罪、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和恐怖犯罪,在侦查过程中采用强制采样、列队辨认、监听通讯、邮件截取、电子监控、资产调查、秘密跟踪、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测谎等新型证据收集手段又必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案外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造成一定的限制与侵害。因此,如何协调有效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利益的有效平衡,是刑事证据法面临的一大挑战。在何种程度上允许使用这些取证手段,如何将公民权利的损害降到最低,立法者必然面临伦理价值目标上的抉择。归根结底,不得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人应有的尊严与合理的道德情感需求,使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基本的人道待遇,是刑事证据伦理的最基本要求,是底线伦理的底线。
在我国传统伦理中,人道的外延十分宽泛,涵盖了为人之道、人所当行之道,即人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仁、义、理、智、信等一切道德规范。现代的人道概念,其外延一般仅限于“人道主义”概念中的“人道”,因而仅仅是一种道德原则,即人道主义道德原则。有学者认为,人道主义是将人本身视为最高价值从而主张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人都当作人来看待的思想体系。[2] (p.397-399)与此相反,那些无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残忍待人的行为,即为“非人道”。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刑讯逼供、刑讯逼证等现象,将犯罪嫌疑人、证人不当作“人”来看待,而残忍加以虐待、折磨以达到获取口供或者证言的目的,便是不人道、非人道的突出例证。从这层意义上说,反对刑讯逼供、逼证还应站在人道伦理的高度,对于非人道的取证行为,无论其动机是多么善良,都应当受到强烈的谴责。推而广之,任何人,不管他有多大的犯罪嫌疑或是已经被定罪的罪犯甚至是死刑犯,也应因其是作为最高价值目的的“人”而善待他,这就是人道。反之,便是不人道、非人道。
刑事证据法之人道伦理观,是指在立法和执法活动中,讲求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以维护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为宗旨,尊重人格尊严、人伦亲情和人之常情等道德情感的原则和理念,是人道伦理观与人本法律观的有机统一。其在法律制度层面主要体现为对人性尊严、人伦亲情和人之常情的尊重与保护。
一、刑事证据法之人道伦理意蕴
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伦理表征人们对价值合理性的追求,而法律则主要体现人们对行为合理性的追求。价值合理性是行为合理性的前提,法律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遵从与信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是否符合人们的道德信念,体现一定社会普遍的伦理观。
伦理观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包括人道、公正、自由、平等、秩序等基本价值理念。[1] (p.14) 人们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实践中面临着各种行为选择,而其实质是价值选择或道德选择,无不体现着伦理观的作用。伦理观决定人们的法律观。伦理观不同,立法者关于法律的观念、意识和心理就不同,面临价值冲突时的选择标准就不同,因此决定了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的差异。各国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除了受历史文化、社会制度、法律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之外,伦理观的不同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为有效打击腐败犯罪、高科技犯罪、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和恐怖犯罪,在侦查过程中采用强制采样、列队辨认、监听通讯、邮件截取、电子监控、资产调查、秘密跟踪、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测谎等新型证据收集手段又必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案外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造成一定的限制与侵害。因此,如何协调有效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利益的有效平衡,是刑事证据法面临的一大挑战。在何种程度上允许使用这些取证手段,如何将公民权利的损害降到最低,立法者必然面临伦理价值目标上的抉择。归根结底,不得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人应有的尊严与合理的道德情感需求,使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基本的人道待遇,是刑事证据伦理的最基本要求,是底线伦理的底线。
在我国传统伦理中,人道的外延十分宽泛,涵盖了为人之道、人所当行之道,即人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仁、义、理、智、信等一切道德规范。现代的人道概念,其外延一般仅限于“人道主义”概念中的“人道”,因而仅仅是一种道德原则,即人道主义道德原则。有学者认为,人道主义是将人本身视为最高价值从而主张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人都当作人来看待的思想体系。[2] (p.397-399)与此相反,那些无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残忍待人的行为,即为“非人道”。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刑讯逼供、刑讯逼证等现象,将犯罪嫌疑人、证人不当作“人”来看待,而残忍加以虐待、折磨以达到获取口供或者证言的目的,便是不人道、非人道的突出例证。从这层意义上说,反对刑讯逼供、逼证还应站在人道伦理的高度,对于非人道的取证行为,无论其动机是多么善良,都应当受到强烈的谴责。推而广之,任何人,不管他有多大的犯罪嫌疑或是已经被定罪的罪犯甚至是死刑犯,也应因其是作为最高价值目的的“人”而善待他,这就是人道。反之,便是不人道、非人道。
刑事证据法之人道伦理观,是指在立法和执法活动中,讲求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以维护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为宗旨,尊重人格尊严、人伦亲情和人之常情等道德情感的原则和理念,是人道伦理观与人本法律观的有机统一。其在法律制度层面主要体现为对人性尊严、人伦亲情和人之常情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