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新绛某单位一笔5000元的库存丢失,当时工作人员杨某向单位汇报并要求报警,而该单位并没有报警。时隔五年后,该单位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丢失的5000元。4月2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新绛某单位在2004年5月已经知道库存短缺5000元之事,但其在被上诉人离开单位五年后,于2009年5月才提起诉讼,并未提供五年之内向杨某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故其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4年5月,新绛县某单位临时工作人员杨某在办理存储业务过程中,发现库存短缺5000元,于是向有关领导汇报并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清事故原因,但新绛某单位并没有报案。此后不久,杨某便离开了原单位。2009年5月5日,新绛某单位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杨某赔偿该单位损失5000元。
http://news.sina.com.cn/s/2010-04-23/083017414885s.shtml
2004年5月,新绛县某单位临时工作人员杨某在办理存储业务过程中,发现库存短缺5000元,于是向有关领导汇报并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清事故原因,但新绛某单位并没有报案。此后不久,杨某便离开了原单位。2009年5月5日,新绛某单位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杨某赔偿该单位损失5000元。
http://news.sina.com.cn/s/2010-04-23/083017414885s.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