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事件”到底是道德范畴还是人伦天理?
一、生命不是草芥,要学会敬畏生命
一场“代孕风波”,彻底揭开了郑爽的真面目。荧幕上单纯商量人畜无害的仙女,私下却代孕并意图弃养,郑爽的所作所为也刷新了网友对“劣迹艺人”的认知。央视新闻这样报道:“前有代孕妈妈遭退货”,后有某明星疑似代孕欲弃养,曝光录音中‘打也打不掉,我都烦死了’更令人愤怒,代孕在我国被明令禁止,其对生命的漠视令人发指:包括男孩代孕者怀上女孩会被强行打胎;胎儿如存缺陷会被丢弃...如此践踏底线,法律难容,道德难容。”由于事件的影响过于恶劣,即使官方没有下达具体的“封杀令”,郑爽也在网友的口诛笔伐及资本市场的望而却步下被迫退出了娱乐圈,成了粉丝口中的“素人”。
关于道德问题,这个话题超越了道德范畴,属于是人伦、天理。因为在很多地方打胎是法律问题,是不允许打胎的,打胎就是杀人。一个小孩子6个月以后,已经成型了,这个不是道德问题,是我们把它看作道德问题,而把它升华的话是人伦,超越道德是人存在的根本。
二、道德教育是性教育得前提条件
近日,吴亦凡事件频频发酵,网红都美竹指控吴亦凡借签约、为自己mv找女主角等等事件为名,多次相约未成年女生到酒店,将其灌醉,然后发生不可言说的关系。对于都美竹的性侵未成年的指控,吴亦凡回应称都是都美竹编造与他的不实信息,蓄意煽动舆论,为了向吴亦凡工作室索要巨款。
共青团中央对此发表意见:“吴亦凡事件这瓜,还得法律来切。一连几天,舆论场被“吴亦凡事件”搅动得沸沸扬扬。任何涉法事件都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炒作噱头来达到目的。说到底,我们真正关注的不是明星的八卦,而是社会的善与恶、美与丑,是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真相背后双方法律的责任认定。这场撕扯会如何收场,期待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结果。”这已经不是娱乐圈的瓜了,这是法律界的瓜,是道德界的瓜。
一个娱乐圈的新闻激起了近年来最大范围的性道德探讨,性道德(与性行为密切相关联的行为约束)其标准:
1.双方自愿原则。自愿是以不违反社会公德为前提。
2.无伤原则。不伤自己,不伤对方,不伤后代,不造成精神污染。
3.爱的原则。躯体感受与心理感受有机融合。
4.婚姻缔约原则。圣经上有句名言“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
5.科学计划生育原则。
6.性禁忌原则。某些遗传病及家庭伦理道德都有性禁忌要求。
近年来,性健康教育正以各种方式向我们走来,1995年,贵州电视台开设《专家谈性》专栏,1999年,贵州省成立性学会,2004年,一场别开生面的性教育报告会在京举行,当晚,报告厅座无虚席,连过道和走廊都挤满了人,这不说明性健康教育已为更多的人认同和欢迎吗?
但在科技发达,文化水平普遍的今天,性教育早已经不再难以启齿。但正因如此,社会的开放程度以及崇洋媚外的潮流趋势,性教育普遍开放,更有甚者为了自身的一时快活,忽视性教育。就算不把性教育当一回事,还会被道德教育,就算不被道德牵制,还有法律的制裁。在现如今我们的社会终有条例能制裁那些不顾及一切的人。
三、法律与道德
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人们本身不需要普法,因为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有可能是人渣。一个文明的社会,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独立的。衡量一个行为是属于道德还是法律,就该看该行为为法律是否予以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不是道德,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基础,是保障道德以行驶的依据。法律为道德保驾护航,道德作为法律的最高标准,两者无法独立存在。
一、生命不是草芥,要学会敬畏生命
一场“代孕风波”,彻底揭开了郑爽的真面目。荧幕上单纯商量人畜无害的仙女,私下却代孕并意图弃养,郑爽的所作所为也刷新了网友对“劣迹艺人”的认知。央视新闻这样报道:“前有代孕妈妈遭退货”,后有某明星疑似代孕欲弃养,曝光录音中‘打也打不掉,我都烦死了’更令人愤怒,代孕在我国被明令禁止,其对生命的漠视令人发指:包括男孩代孕者怀上女孩会被强行打胎;胎儿如存缺陷会被丢弃...如此践踏底线,法律难容,道德难容。”由于事件的影响过于恶劣,即使官方没有下达具体的“封杀令”,郑爽也在网友的口诛笔伐及资本市场的望而却步下被迫退出了娱乐圈,成了粉丝口中的“素人”。
关于道德问题,这个话题超越了道德范畴,属于是人伦、天理。因为在很多地方打胎是法律问题,是不允许打胎的,打胎就是杀人。一个小孩子6个月以后,已经成型了,这个不是道德问题,是我们把它看作道德问题,而把它升华的话是人伦,超越道德是人存在的根本。
二、道德教育是性教育得前提条件
近日,吴亦凡事件频频发酵,网红都美竹指控吴亦凡借签约、为自己mv找女主角等等事件为名,多次相约未成年女生到酒店,将其灌醉,然后发生不可言说的关系。对于都美竹的性侵未成年的指控,吴亦凡回应称都是都美竹编造与他的不实信息,蓄意煽动舆论,为了向吴亦凡工作室索要巨款。
共青团中央对此发表意见:“吴亦凡事件这瓜,还得法律来切。一连几天,舆论场被“吴亦凡事件”搅动得沸沸扬扬。任何涉法事件都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炒作噱头来达到目的。说到底,我们真正关注的不是明星的八卦,而是社会的善与恶、美与丑,是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真相背后双方法律的责任认定。这场撕扯会如何收场,期待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结果。”这已经不是娱乐圈的瓜了,这是法律界的瓜,是道德界的瓜。
一个娱乐圈的新闻激起了近年来最大范围的性道德探讨,性道德(与性行为密切相关联的行为约束)其标准:
1.双方自愿原则。自愿是以不违反社会公德为前提。
2.无伤原则。不伤自己,不伤对方,不伤后代,不造成精神污染。
3.爱的原则。躯体感受与心理感受有机融合。
4.婚姻缔约原则。圣经上有句名言“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
5.科学计划生育原则。
6.性禁忌原则。某些遗传病及家庭伦理道德都有性禁忌要求。
近年来,性健康教育正以各种方式向我们走来,1995年,贵州电视台开设《专家谈性》专栏,1999年,贵州省成立性学会,2004年,一场别开生面的性教育报告会在京举行,当晚,报告厅座无虚席,连过道和走廊都挤满了人,这不说明性健康教育已为更多的人认同和欢迎吗?
但在科技发达,文化水平普遍的今天,性教育早已经不再难以启齿。但正因如此,社会的开放程度以及崇洋媚外的潮流趋势,性教育普遍开放,更有甚者为了自身的一时快活,忽视性教育。就算不把性教育当一回事,还会被道德教育,就算不被道德牵制,还有法律的制裁。在现如今我们的社会终有条例能制裁那些不顾及一切的人。
三、法律与道德
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人们本身不需要普法,因为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有可能是人渣。一个文明的社会,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独立的。衡量一个行为是属于道德还是法律,就该看该行为为法律是否予以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不是道德,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基础,是保障道德以行驶的依据。法律为道德保驾护航,道德作为法律的最高标准,两者无法独立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