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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贡助彻”考(意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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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滕文公上》里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这句话中提出了“贡法”、“助法”和“彻法”,弄清这三者的含义对于研究夏商西周社会性质是非常重要的。本文打算对此进行一些粗浅的研究,为了论述方便,本文先讨论“助法”,因为对于“助法”学者们分歧不大,然后讨论“贡法”,最后讨论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彻法”。
     对于“助法”,孟子的解释是“助者,藉也”,其中对于“藉”,赵歧注:“借也,犹人相借力助之也。”段玉裁则说:“借民力以食税也。”因此“助”有“借”的含义。孟子又说:“《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从中可以看到在“助法”下有公田和私田之分,,贵族“借民力而耕公田”,公田收获物归贵族,而族众则靠私田上的收获物。值得注意的是,平民在公田上为贵族服劳役,用“借”来表示此就表明服劳役还不带有太多强制色彩,卜辞屡有“丧众”的记载,其中“众”指众人,是商代主要劳动者,至于“丧”以往认为是“逃亡”、“死亡”等含义,这样便和所谓奴隶主对奴隶的残暴统治挂上钩。对此晁福林先生做了详细考证,认为“丧”是“失去”之意,对本族族众而言,是如果征发族众来耕种公田是否会丧失族众的支持,因为族中贵族和普通族众存在血缘关系。对于商王朝征发其他族众来耕种王室田地(对此卜辞有许多记载,如“乎雷籍于明”、“舌伊侯藉”等)便是是否会失去其它族邦的支持,商朝时期的社会结构的是以商族为核心方国联盟,各族邦对商王朝只是从属关系,用王国维的话讲商王是“诸侯之长”,许多族邦时叛时服,因此要考虑是否会失去其它族邦的支持。族众在公田上为贵族服劳役强调的是借助民力,带有原始色彩,还远远达不到农奴制。这就是“助法”。
     而对于“贡法”,孟子说的比较具体:“贡者,挍数岁之中以为常。”《说文解字》中对“贡”的解释是:“贡,献功也。”而其中提到的“献功”,《国语•鲁语下》也提到过:“社而赋事,蒸而献功,男女效绩,衍则有辟,古之制也。”对此,韦昭注:“社,春分祭社也。赋,农桑之属也。冬祭曰蒸,蒸而献五谷布帛之属也。”可以非常明白的看出,孟子所说的“贡法”即族众缴纳一定的贡赋,这和实物税不同,是在祭祀的名义下举行的,带有非常浓厚的原始色彩,是“古之制也”。但就动态而看,对“贡法”这样解释存在三个不足:
第一,这种缴纳贡赋的方式的确在《尚书•禹贡》中又非常明确的记载,但在商朝和西周同样有,在甲骨卜辞中又不少相关内容,如“......以御方,......春登马”,“贞,乎吴取弓”,西周文献也有记载。
第二,“助法”下有公田和私田之分是“助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孟子根据《诗经•大田》中“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句话就说“虽周亦助也”,对此在下面讨论“彻法”时还要涉及,而对于夏代而言,《夏小正》中有“初服于公田”的记载,既然有公田那么一定有私田。在《左传》哀公元年中记载,少康为躲避寒浞的追杀逃到有虞氏,有虞氏族长虞思对少康“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其中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方,即“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其中的“成”是古代的一种田制单位,而“旅”应该是平时劳动战时打战的普通族众,因为少康正在谋划复国。对此郑康成解释说:“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这里提到的“井牧之法”即井田制,对于井田制孟子也有详细解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像“八家皆私百亩”这样带有具体数字话带有理想成分在里面,但抽除这些理想成分,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井田制便是有公田和私田之分的一种田制,和孟子所说的“助法”是一致的,因此金仁山说:“虽夏亦助也。”所以夏朝同样存在公田和私田之分,族众要在公田上服劳役。


1楼2010-04-12 14:23回复
    第三,便是夏商继承关系。《论语•为政》记载孔子这样一句话:“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商朝的各种制度和夏朝是一脉相传,虽然有所“损益”,但无质的变化。因此假如夏朝单实行缴纳贡赋的“贡法”,而到商朝就一百八十度转变为服劳役的“助法”为主是不大可能的。
    因此说“贡法”仅指缴纳贡赋存在不足,我认为“贡法”有两层含义,除了缴纳贡赋外还有是民众服劳役。只是,商代“助法”对民众服劳役强调的是借助民力,而夏朝的“贡法”下民众服劳役强调的是贡献,即“献功”,在夏朝主要实行的仍然是族众服劳役。商代“借民力以食税也”的和夏代的“献功”相比增加强制性,这就是商代在田制上对夏朝的“损益”。还要说明一点的是孟子所引龙子的一句话“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对此孟子又加以发挥说:“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孟子对“贡法”进行了批判,胡胐明解释道:“战国诸侯,重敛掊克,立定法以取民,不因份丰凶而损益;且托贡法以文过,故孟子有激而云。其谓不善者,特救战国之失耳,禹法实不然也。”因此孟子是在借助和战国实物税形似实不同的“贡法”(仅指第一层含义)来批评战国的赋税制度,而“禹法实不然也”。
         最后再来讨论最难以理解的“彻法”。其实在解释了“贡法”和“助法”的基础上把“彻法”含义弄清并不难。对彻法,孟子讲的非常笼统:“彻者,彻也。”第一个“彻”字应指“彻法”本身,而第二个“彻”字则是对“彻法”的解释,但以彻解彻令人感到很混淆。对此我认为赵歧的解释比较恰当:“彻,犹人彻取物也。”上面已经论述明:“贡法”和“助法”均是指族众在公田上为贵族服劳役,只是“贡法”强调的是贡献,而“助法”强调的是借取。根据赵歧这个解释再从动态看,“彻法”下同样存在公田和私田之分,只是“彻法”强调的则是彻取,这也就是为什么孟子要说“虽周亦助也”的原因。“助法”下的劳动强制性比“贡法”前进了一步,而“彻法”既然是“犹人彻取物”,那其强制性比“助法”下的“犹人相借力助之”同样前进了一步。但对赵歧的“彻,犹人彻取物也”徐中舒先生在《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一文中另有一方解释:“公田、私田原来都属于原始公社的公有财产。公刘时代的周部族征服这些原始的农业公社,彻取公社土地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谓之彻。”用这个论述来解释夏商西周的田制是怎样由原始公社田制发展成的我认为比较精辟,但用来解释“彻法”的含义我认为并不可取,因为这一说法有三点不足:
    第一,先要简单讨论下先周的历史。周族本属戎狄的一支,在公亶父迁歧迁前过着半游牧半农耕的生活。以往认为周族的农耕一直很发达,因为一般认为周人始祖是后稷,《国语•鲁语上》说其“能殖百谷蔬”,被尧命为农师。但实际上后稷并非周族始祖,《诗经•生民》记载:“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生民如何?克禋克祀,以弗无子。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是姜嫄“履帝武敏歆”生下了后稷。姜嫄应出自姜族,关于姜族,《诗经•绵》记载:“古公亶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岐下。爰及姜女,聿来胥宇。”是公亶父迁歧后才碰到姜族女子,并和姜族一起居住下来。因此后稷并非周族始祖,在公亶父迁歧前过着较为原始野蛮的生活,而公刘时就出现了“彻取公社土地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这样的剥削关系实在不可能。
    第二,孟子说的“贡法”和“助法”都是劳动产品的分配,而“彻取公社土地十分之一作为公田”则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前一种分配由生产决定,而后一种分配则决定生产。这两种分配性质各不相同,而孟子却将其并列谈及,三者性质应一致,因此这样解释“彻法”没考虑前两者。
    第三,徐中舒先生是一位西周封建论者,他当然认为夏商是奴隶社会,而公刘所处的阶段大概是夏末商初,那么为什么当时周部族就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而夏商还处于奴隶社会,离封建社会还要相当一段时间?
    显然,徐中舒先生的这一“彻法”的解释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所谓“贡法”、“助法”和“彻法”其本质均是族众为贵族服劳役、有公田和私田之分的族长役使制生产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说道:“在多瑙河各公国,徭役劳动是同实物地租和其他农奴制义务结合在一起的,但徭役劳动是交纳给统治阶级的最主要的贡赋。凡是存在这种情形的地方,徭役劳动很少是由农奴制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形就是这样。那里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但这种公社所有制不同于斯拉夫的形式,也完全不同于印度的形式。一部分土地是自由的私田,由公社成员各自耕种,另一部分土地是公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这种共同劳动的产品,一部分作为储备金用于防灾备荒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一部分作为国家储备用于战争和宗教方面的开支以及其他的公用开支。久而久之,军队的和宗教的头面人物侵占了公社的地产,从而也就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劳动......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于是农奴制关系随着发展起来。”这种“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正是“贡法”、“助法”和“彻法”的发展所反映的过程,其强制性一步一步增长,只是最后没发展为农奴制而发展为地主和农民的租佃关系,对此这尚待研究。但这符合夏商西周土地由公有逐渐过渡到私有的“亚细亚古代社会”的特征。
         以上便是我对“贡助彻”的解释,论述一定很粗浅,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2楼2010-04-12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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