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期间,河北省肃宁县付佐乡信用社欺骗杨英学做担保人,分次给外县籍办理贷款22万元。逾期后以收贷责任和还贷责任威胁杨英学利用挪用的资金还清,该情节由肃宁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予以证实,最终也在公开庭审中予以确认,并写在了(2006)肃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上。显然,按照逻辑推理,既然公开确认杨英学将挪用的资金还清了信用社,那么,多年以来,信用社利用该项资金的营利事实不可否认。再者,法律未予规定信用社享有涉案资金的法律特权,故而将其获取的涉案资金就应一视同仁,依法追缴退还储户。但是,肃宁县法院独出心裁,对信用社非法获取的涉案资金视而不见,对李景文职务侵占的涉案资金更是只字不提,他们助纣为虐,纵容拥有涉案资金的信用社贼喊捉贼残害无辜。他们以权代法,随意践踏法律,在初始生效判决相隔十几年之后,再次强制执行剥夺杨并无贪婪分文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和上诉权,逼的弱势群体走投无路状告无门。但杨坚信,法律之善,在于它伸张正义驱除黑暗,当法律也被成为玩弄的对象,甚至成为帮助某些人满天过海的黑色保护伞,那无疑是法律的最大悲哀。
综上,肃宁县法院脱离实际张冠李戴再次执行无辜,极力充当李景文等人的保护伞,纵容其名利双收逍遥法外,渴望上级领导关注,监督督促相关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给予立案,垦求在庭审当中公平处理。
举报人:杨英学
2021年2月16日
综上,肃宁县法院脱离实际张冠李戴再次执行无辜,极力充当李景文等人的保护伞,纵容其名利双收逍遥法外,渴望上级领导关注,监督督促相关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给予立案,垦求在庭审当中公平处理。
举报人:杨英学
2021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