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很多网友不敢相信北京市肛肠医院作为历史悠久的公立三甲医院会干出违背医学伦理的恶行,今天我就把证据发出来,请大家看看北京市肛肠医院是怎样伪造病历,在病历中把患者的肛乳头肥大病情夸大虚构成“环状内痔脱出”,以达到其对患者下黑刀的目的:
首先,手术记录里记载,我女儿患有“肛乳头肥大”,手术中用电刀切除了,但是,手术前检查和术前小结里却只字未提我女儿患有“肛乳头肥大”,而是写我女儿患有“环状内痔脱出”。那么问题来了:我女儿到底是什么病?是肛乳头肥大还是环状内痔脱出?北京市肛肠医院能否做出合理解释?
其次,根据中华医学会的《痔临床诊治指南》,肛乳头肥大和痔疮是两种必须区分开的疾病,应当做好鉴别诊断,避免把这两种疾病混淆。那么,北京市肛肠医院能否解释一下:手术前对我女儿的检查中,是否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做到了对于肛乳头肥大和痔疮这两种疾病的鉴别诊断?
最后,北京市肛肠医院术前小结记载的我女儿患有“环状内痔脱出”病情,只有四个字:“前位明显”,没有按照全国高等学校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第九轮规划教材《诊断学(第九版)》第七章第三节(第198页)规定的“肛门与直肠检查所发现的病变如肿块、溃疡等应按时针方向进行记录,并注明检查时病人所取体位”,没有对痔核的位置按照时钟方向进行记录,没有记录痔核的大小和数量,也没有留下任何影像资料!我想请北京市肛肠医院解释一下,这个病历记录客观吗?真实吗?
我把病历发出来,是想请所有肛肠科的内行把把脉,也请所有好心人评评理,北京市肛肠医院给我女儿书写的这份病历,是否存在伪造问题?北京市肛肠医院凭借这么一份伪造的病历,把我女儿定义成环状内痔脱出患者,对她实施了只有环状内痔脱出才适合的PPH手术,给她切掉了健康的直肠组织,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希望有人可以回答我的问题,谢谢!
首先,手术记录里记载,我女儿患有“肛乳头肥大”,手术中用电刀切除了,但是,手术前检查和术前小结里却只字未提我女儿患有“肛乳头肥大”,而是写我女儿患有“环状内痔脱出”。那么问题来了:我女儿到底是什么病?是肛乳头肥大还是环状内痔脱出?北京市肛肠医院能否做出合理解释?
其次,根据中华医学会的《痔临床诊治指南》,肛乳头肥大和痔疮是两种必须区分开的疾病,应当做好鉴别诊断,避免把这两种疾病混淆。那么,北京市肛肠医院能否解释一下:手术前对我女儿的检查中,是否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做到了对于肛乳头肥大和痔疮这两种疾病的鉴别诊断?
最后,北京市肛肠医院术前小结记载的我女儿患有“环状内痔脱出”病情,只有四个字:“前位明显”,没有按照全国高等学校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第九轮规划教材《诊断学(第九版)》第七章第三节(第198页)规定的“肛门与直肠检查所发现的病变如肿块、溃疡等应按时针方向进行记录,并注明检查时病人所取体位”,没有对痔核的位置按照时钟方向进行记录,没有记录痔核的大小和数量,也没有留下任何影像资料!我想请北京市肛肠医院解释一下,这个病历记录客观吗?真实吗?
我把病历发出来,是想请所有肛肠科的内行把把脉,也请所有好心人评评理,北京市肛肠医院给我女儿书写的这份病历,是否存在伪造问题?北京市肛肠医院凭借这么一份伪造的病历,把我女儿定义成环状内痔脱出患者,对她实施了只有环状内痔脱出才适合的PPH手术,给她切掉了健康的直肠组织,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希望有人可以回答我的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