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揭露北京市肛肠医院(二龙路医院)第二条罪行:术前违反诊疗规范,不做肛门镜检查。
一、北京市肛肠医院(二龙路医院)的违规事实
我女儿的住院病案首页记载“门(急)诊诊断(西医)混合痔”,《入院记录》第1页记载“门诊以‘痔’收入院”,说明医院是以痔病收治我女儿住院的。
中华医学会《痔临床诊治指南》规定肛门直肠镜检查是痔的检查方法,并说明:“肛门直肠镜:可以明确内痔的部位、大小、数目和内痔表面黏膜有无出血、水肿、糜烂等。”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第二十二章第八节痔的诊断要点中也指出:“肛门镜检查可以看清内痔的部位、大小、数目和内痔表面黏膜有无出血、糜烂。”
按照上述指南的规定,北京市肛肠医院(二龙路医院)应当对我女儿进行肛门直肠镜检查,同时,应当通过肛门直肠镜检查来明确内痔的部位、大小、数目等情况。
但是,北京市肛肠医院(二龙路医院)住院病历显示,院方并没有对我女儿进行肛门直肠镜检查,也没有明确我女儿内痔的部位、大小、数目等基本情况,违反了中华医学会《痔临床诊治指南》和《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的规定。
二、北京市肛肠医院(二龙路医院)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
1、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3、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我已经向执法部门举报了北京市肛肠医院(二龙路医院)的错误行为,该医院必将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请大家关注后续报道!我一定会像上次一样,第一时间在贴吧公布!欢迎关注我的微博、知乎账号:一颗小白羊呀。
一、北京市肛肠医院(二龙路医院)的违规事实
我女儿的住院病案首页记载“门(急)诊诊断(西医)混合痔”,《入院记录》第1页记载“门诊以‘痔’收入院”,说明医院是以痔病收治我女儿住院的。
中华医学会《痔临床诊治指南》规定肛门直肠镜检查是痔的检查方法,并说明:“肛门直肠镜:可以明确内痔的部位、大小、数目和内痔表面黏膜有无出血、水肿、糜烂等。”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第二十二章第八节痔的诊断要点中也指出:“肛门镜检查可以看清内痔的部位、大小、数目和内痔表面黏膜有无出血、糜烂。”
按照上述指南的规定,北京市肛肠医院(二龙路医院)应当对我女儿进行肛门直肠镜检查,同时,应当通过肛门直肠镜检查来明确内痔的部位、大小、数目等情况。
但是,北京市肛肠医院(二龙路医院)住院病历显示,院方并没有对我女儿进行肛门直肠镜检查,也没有明确我女儿内痔的部位、大小、数目等基本情况,违反了中华医学会《痔临床诊治指南》和《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的规定。
二、北京市肛肠医院(二龙路医院)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
1、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3、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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