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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教育局信访办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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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教育局信访办不作为
在2020年7月,我是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我依法逐级上访,我递送材料向(沈阳市教育局信访办)举报反映(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不作为、、、、、、庇护、遮掩校园里发生蓄意、恶意欺凌事件。
我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合理合法要答复,在已过答复期限情况下、、、、、、我向市教育局信访办工作人员要答复书不给、我再次向市教育局信访办工作人员递送材料不收。


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以上事实证据,清楚说明:“沈阳市教育局信访办” 不作为,没有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 规定履行义务职责。
以属实陈述,沈阳市教育局信访办与于洪区教育局相关领导、、、、、、他们上下级领导共同瞒压、蓄意、恶意以多欺少的校园欺凌事件!
我以公共利益,上网揭露不作为官员,呼吁全社会保护好平安校园安全!
联系电话:13066619426
联系电话:13998963566


1楼2020-12-02 20:46回复
    我依法逐级上访,我递送材料向(沈阳市教育局信访办)举报反映(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不作为,


    2楼2020-12-0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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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反映(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庇护、遮掩校园里发生蓄意、恶意欺凌事件!


      3楼2020-12-03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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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合理合法要答复,在已过答复期限情况下不给答复


        4楼2020-12-1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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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育局信访办工作人员要答复书不给


          5楼2020-12-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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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再次向市教育局信访办工作人员递送材料不收。


            6楼2020-12-1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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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教育局信访办与于洪区教育局相关领导是利益团体


              7楼2021-01-26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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