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方斌望风、统计运输沙石车辆车次。期间,共盗采沙石18000余吨,以每吨18元的价格出售给宣州市文昌镇宣宝棉制品有限公司和恒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赃得款324000余元。其中,王贵平非法获利约100000余元;潘雪冰非法获利约5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7年正月初四至正月二十日左右,他与王贵平搞了一万八千多吨沙石卖到恒旺公司,每吨18元。
2.被告人王贵平供述,2017年正月,他和潘雪冰又开始搞石子,这次他让方斌在沙场统计车子数、挖机、拉石子车子,现场负责开采是潘雪冰,搞了一万多吨,沙石卖给了宣城两家石子厂,其中有一家叫“恒旺”,“恒旺”欠他们石子款七八万元没钱给,他就联系了汪某1(鲁班搅拌站),后就把“恒旺”的欠款折成石子运到鲁班,最后汪某1把钱全部打给了他。剩下的是现金结账的。
3.被告人方斌的供述,2017年正月初四、五的样子,他和王贵平、潘雪冰一起在弋江镇沿河村的河道里偷河石,他主要负责河道里挖机的开采和车子运输,收集磅单。第二天再和潘雪冰去石子厂结账。就这样,他们陆陆续续搞了二十多天,也不是每天都搞,大约偷了二万多吨,以每吨18元的价格卖到宣城文昌附近的一个叫什么“旺”的石子厂。
4.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正月初四、五的样子潘雪冰和他联系的,这次大约送了一万多吨,因为没有结账,“花蝴蝶”带一群小年轻到厂里进行威胁、恐吓,后付了几万元,两次用15万元瓜子片抵账。
5.证人王某2证实,2017年正月,潘老大打电话给他,要他到弋江挖沙石,挖机每小时250元。正月初四左右,开始在弋江二电站附近河道内挖鹅卵石,每天晚上大约11点钟开始挖,第二天凌晨三四点钟结束,挖了二十多天,每晚能挖800-1000吨,总共挖了大约二万吨左右。
6.证人张某4证实,他在2017年正月初三四的样子,帮潘老板运了二十多天沙石,总共运了一万八千吨的样子。
7.证人余某证实,他在2017年2月份受张某4之邀,从弋江运河石到宣宝厂,运了四五天,运费1600余元。
8.证人汪某1证实,2017年王贵平为其公司运送了一批硬碎沙石,一共送了十几万元的货。
9.被告人王贵平尾号“4268”号的银行卡及宣宝公司记账凭证,证实宣宝公司向王贵平的银行卡汇款及当时出售的沙石价格为每吨23元的事实。
(三)2017年4月,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在青弋江河段盗采沙石,盗采期间,二被告人安排被告人方斌望风、统计运输沙石车辆车次。期间,共盗采沙石4000余吨,以每吨27元的价格出售给宣州市文昌镇宣宝棉制品有限公司,销赃得款约108000余元。其中王贵平非法获利约40000余元;潘雪冰非法获利约2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7年4月前后,搞了一个多礼拜,挖了4000吨左右,他分了20000元左右,王贵平分了应该有40000元左右。这一次王贵平先安排了胡鹏,胡鹏走了安排的方斌,最后安排小黑现场负责。其还通过辨认笔录辨认出盗采地点和销赃地点。
2.被告人王贵平未供述该起犯罪事实。
3.被告人方斌的供述,2017年四五月份,和王贵平、潘雪冰在弋江二电站附近偷采七八天,大概四千吨,卖到宣宝石子厂,还有什么旺石子厂每吨22元、23元,他负责现场收集磅单,工资一天500元,他一共获利约一万七八千元。
4.证人朱某的证言,宣宝公司收购违法开采的沙石后,为躲避相关部门的打击,违规做假账。还证实,宣宝公司购买了王贵平、潘雪冰盗采的河沙,收购价格18元左右一吨。
5.宣宝公司记账凭证,记载了宣宝公司收购沙石的情况。
(四)2018年1月,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伙同苏某(另案处理)在弋江镇自来水厂取水口附近非法采矿500余吨,销赃得款13500余元。约定被告人王贵平占30%股,被告人潘雪冰占20%股。代旋在现场望风、统计运沙车辆。事后,王贵平获利约3800元;潘雪冰获利约2500元;代旋获利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8年上半年盗采了500吨。
2.被告人王贵平供述的盗采时间与起诉书指控的时间不符。
3.被告人代旋的供述,2018年过年后,弋江水厂厂长叫老潘、花蝴蝶一起搞石头,水厂厂长讲以水厂清淤的名义搞,他们每天都是晚上11点钟左右搞,搞了5天的样子。有一天晚上他在现场统计车子,那些驾驶员把石头拉到宣城收石头的沙厂,他收过磅单,那天一共拉了19车石头,每车2、30吨的样子,有两次他陪潘老大到宣城的两个收石头的沙厂结账,每次有一万多元,他一共挣了2千元的样子。
4.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弋江镇的潘雪冰、“哈无敌”在2017年上半年向他们公司出售鹅卵石的事实。朱某证言,证实宣宝公司曾经收购了王贵平、潘雪冰等人的沙石,但关于该起事实的时间不详。
5.证人厉文龙的证言,他听说过王贵平和潘雪冰在一起搞沙。
6.证人苏某的证言,2017年冬天,他在水厂的取水口清淤,“老花”过来讲清出来的石头可以卖掉,他和“老花”搞了一个晚上,“老花”给了他4、5千元,潘雪冰他不认识。
7.证人张某5的证言,2018年2月21日,他应张某4之邀,到弋江河段往宣城宣宝或恒旺砂石运送沙石的事实。
8.南陵县水务局于2018年1月2日向苏某下发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该起盗采河沙已被相关部门处理的事实。
(五)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伙同苏某、吕熙财(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弋江镇自来水厂取水口附近非法偷采河沙4000余吨,销赃得款1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贵平获利约42000元;被告人潘雪冰获利约1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8年9月份,他和王贵平、苏某、苏某的侄女婿,在水厂取水口盗采,搞了六七天,最少4000吨,卖了十万元,他分了一万元不到。
2.被告人王贵平供述,2018年沙石价格最高,包含运费在内,每吨至少在45-50元,一晚最少运输2000吨,搞了六七天,最少卖了80万元,他每晚至少分28000元,潘雪冰也是一样的,他和潘雪冰一人分了近20万元,苏某应该有40万元。
3.当庭出示的证人苏某证言未证实该内容。
4.宣宝公司的记账凭证,证实该公司和王贵平、潘雪冰之间的沙石交易情况。
(六)2018年4月,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继续进行非法采矿活动,被告人代旋继续在采砂现场望风、统计运沙车辆等。21日晚,南陵县水务局、南陵县公安局、弋江镇人民政府在联合执法时发现王贵平、潘雪冰等人在偷采沙石,后王贵平驾车逃离现场,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两辆运沙车离开现场后,遭驾驶员恐吓后被迫下车,驾驶员驾车逃离。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8年4月,他和梅某1、刘正中等四人在青弋江盗采,第三天被胡鹏等人拦停,称王贵平要入股,王贵平入股后,搞了十几天,卖给了宣宝棉业公司。
被联合执法的那一次,一个辅警被带到文昌后被吓走了。
2.被告人王贵平供述,2018年4月份的时候,他和潘雪冰在搞,政府和公安禁采,发生了两个外地驾驶员将辅警带走的事情,潘雪冰后来在水务局被处理了。
3.证人代旋的证言,2018年4月份的样子,公安局、政府和水务局联合执法,有一个辅警被他叫的两个驾驶员带走了,最后被吓下来了,后这辆车被扣了。
4.证人吕某1、吕某2、刘某4的证言,均证实2018年4月20日,潘雪冰手下的小青年带刘某4、吕某1、吕某2在弋江镇青弋江旁运石子到文昌的一个搅拌站,当晚被查获的事实。
5.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两名驾驶员将辅警赶下车的事实。
6.南陵县水务局“关于4.21水行政案件处置情况的函告”,证实南陵县水务局于2018年4月21日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时,对组织者潘雪冰处罚4.9万元的事实。
(七)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在青弋江河道偷采沙石时被南陵县水务局查获,南陵县水务局依法对潘雪冰进行了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8年9月底,王贵平、中洲的光头、王国兵邀请他一起盗采沙石,他就同意了,觉得“十一”放假没人管,光头和王国兵各占百分之二十股份,他和王贵平各占百分之三十股份,10月1日,哪知车子和铲车刚到现场,就被水务局逮到了。
2.证人巩某系南陵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其证实,南陵县水务局分别于2016年12月11日、2018年4月21日、2018年10月1日三次对潘雪冰的非法采沙行为进行了处罚的事实。
3.南陵县水务局“关于10.1中洲外滩水行政案件处置情况的函告”,证实南陵县水务局于2018年10月1日凌晨,该局根据有效线索,前往弋江镇中洲滩,现场查获货车3辆、铲车1辆,对组织者潘雪冰处罚4.9万元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等人在无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偷采青弋江河道河沙,销赃得款641500余元(755500元)。其中被告人王贵平非法获利约231800余元;被告人潘雪冰非法获利约113500余元;被告人方斌非法获利17000元。
三、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
(一)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王贵平即在本县弋江镇汤蓬街老文化站附近租赁民房开设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翟德宝在赌场从事抽头长达半年多。该赌场常年有大量周边人员参赌,持续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贵平非法获利约30余万元;被告人翟德宝非法获利约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贵平供述,他在弋江老街搞了一个牌九场子,这个场子搞的小,但基本天天搞,从2016年到2019年都在搞,每一场能搞到500元至1000元的打金费,到2018年,翟德宝没事做,在他这个场子帮忙打金,但翟德宝不拿钱。
2.证人方斌的证言,2017年7、8月份的时候,他知道王贵平在弋江老街开了一个赌场,他自己也好赌,就经常过去玩,他都是上午过去赌,下午很少去。上午赌的一般不是很大,下注可大可小,三十、五十,三百、四百都有,王贵平的老婆“书花”在里面打金,有时候她有事出去他也帮她收打金的钱,他在那里帮忙打金的时候,一上午大概能收千把块头子钱,一天下来最少能收一二千元。这个赌场有时候也会停一段时间再开,直到2109年3月份的时候才彻底停止的,从他第一次过去到结束,断断续续大概搞了至少一年时间,抽头应该有三十万的样子。
3.证人翟德宝的证言,2018年,他帮王贵平在弋江老街的赌场内帮忙抽头,一天下来,好的时候能抽2、3千元,没什么人的时候能抽2、3百元,从他抽头的情况看,平均一天能抽1000元,一年最少要搞200天,其个人获利5000元左右。
4.证人刘某5的证言,几年前,王贵平在汤蓬街开设赌场,“哑巴子”打金,她也打金,方斌有时也帮忙打金。赌场一直开到王贵平被抓时停止。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7年正月初四至正月二十日左右,他与王贵平搞了一万八千多吨沙石卖到恒旺公司,每吨18元。
2.被告人王贵平供述,2017年正月,他和潘雪冰又开始搞石子,这次他让方斌在沙场统计车子数、挖机、拉石子车子,现场负责开采是潘雪冰,搞了一万多吨,沙石卖给了宣城两家石子厂,其中有一家叫“恒旺”,“恒旺”欠他们石子款七八万元没钱给,他就联系了汪某1(鲁班搅拌站),后就把“恒旺”的欠款折成石子运到鲁班,最后汪某1把钱全部打给了他。剩下的是现金结账的。
3.被告人方斌的供述,2017年正月初四、五的样子,他和王贵平、潘雪冰一起在弋江镇沿河村的河道里偷河石,他主要负责河道里挖机的开采和车子运输,收集磅单。第二天再和潘雪冰去石子厂结账。就这样,他们陆陆续续搞了二十多天,也不是每天都搞,大约偷了二万多吨,以每吨18元的价格卖到宣城文昌附近的一个叫什么“旺”的石子厂。
4.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正月初四、五的样子潘雪冰和他联系的,这次大约送了一万多吨,因为没有结账,“花蝴蝶”带一群小年轻到厂里进行威胁、恐吓,后付了几万元,两次用15万元瓜子片抵账。
5.证人王某2证实,2017年正月,潘老大打电话给他,要他到弋江挖沙石,挖机每小时250元。正月初四左右,开始在弋江二电站附近河道内挖鹅卵石,每天晚上大约11点钟开始挖,第二天凌晨三四点钟结束,挖了二十多天,每晚能挖800-1000吨,总共挖了大约二万吨左右。
6.证人张某4证实,他在2017年正月初三四的样子,帮潘老板运了二十多天沙石,总共运了一万八千吨的样子。
7.证人余某证实,他在2017年2月份受张某4之邀,从弋江运河石到宣宝厂,运了四五天,运费1600余元。
8.证人汪某1证实,2017年王贵平为其公司运送了一批硬碎沙石,一共送了十几万元的货。
9.被告人王贵平尾号“4268”号的银行卡及宣宝公司记账凭证,证实宣宝公司向王贵平的银行卡汇款及当时出售的沙石价格为每吨23元的事实。
(三)2017年4月,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在青弋江河段盗采沙石,盗采期间,二被告人安排被告人方斌望风、统计运输沙石车辆车次。期间,共盗采沙石4000余吨,以每吨27元的价格出售给宣州市文昌镇宣宝棉制品有限公司,销赃得款约108000余元。其中王贵平非法获利约40000余元;潘雪冰非法获利约2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7年4月前后,搞了一个多礼拜,挖了4000吨左右,他分了20000元左右,王贵平分了应该有40000元左右。这一次王贵平先安排了胡鹏,胡鹏走了安排的方斌,最后安排小黑现场负责。其还通过辨认笔录辨认出盗采地点和销赃地点。
2.被告人王贵平未供述该起犯罪事实。
3.被告人方斌的供述,2017年四五月份,和王贵平、潘雪冰在弋江二电站附近偷采七八天,大概四千吨,卖到宣宝石子厂,还有什么旺石子厂每吨22元、23元,他负责现场收集磅单,工资一天500元,他一共获利约一万七八千元。
4.证人朱某的证言,宣宝公司收购违法开采的沙石后,为躲避相关部门的打击,违规做假账。还证实,宣宝公司购买了王贵平、潘雪冰盗采的河沙,收购价格18元左右一吨。
5.宣宝公司记账凭证,记载了宣宝公司收购沙石的情况。
(四)2018年1月,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伙同苏某(另案处理)在弋江镇自来水厂取水口附近非法采矿500余吨,销赃得款13500余元。约定被告人王贵平占30%股,被告人潘雪冰占20%股。代旋在现场望风、统计运沙车辆。事后,王贵平获利约3800元;潘雪冰获利约2500元;代旋获利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8年上半年盗采了500吨。
2.被告人王贵平供述的盗采时间与起诉书指控的时间不符。
3.被告人代旋的供述,2018年过年后,弋江水厂厂长叫老潘、花蝴蝶一起搞石头,水厂厂长讲以水厂清淤的名义搞,他们每天都是晚上11点钟左右搞,搞了5天的样子。有一天晚上他在现场统计车子,那些驾驶员把石头拉到宣城收石头的沙厂,他收过磅单,那天一共拉了19车石头,每车2、30吨的样子,有两次他陪潘老大到宣城的两个收石头的沙厂结账,每次有一万多元,他一共挣了2千元的样子。
4.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弋江镇的潘雪冰、“哈无敌”在2017年上半年向他们公司出售鹅卵石的事实。朱某证言,证实宣宝公司曾经收购了王贵平、潘雪冰等人的沙石,但关于该起事实的时间不详。
5.证人厉文龙的证言,他听说过王贵平和潘雪冰在一起搞沙。
6.证人苏某的证言,2017年冬天,他在水厂的取水口清淤,“老花”过来讲清出来的石头可以卖掉,他和“老花”搞了一个晚上,“老花”给了他4、5千元,潘雪冰他不认识。
7.证人张某5的证言,2018年2月21日,他应张某4之邀,到弋江河段往宣城宣宝或恒旺砂石运送沙石的事实。
8.南陵县水务局于2018年1月2日向苏某下发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该起盗采河沙已被相关部门处理的事实。
(五)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伙同苏某、吕熙财(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弋江镇自来水厂取水口附近非法偷采河沙4000余吨,销赃得款1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贵平获利约42000元;被告人潘雪冰获利约1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8年9月份,他和王贵平、苏某、苏某的侄女婿,在水厂取水口盗采,搞了六七天,最少4000吨,卖了十万元,他分了一万元不到。
2.被告人王贵平供述,2018年沙石价格最高,包含运费在内,每吨至少在45-50元,一晚最少运输2000吨,搞了六七天,最少卖了80万元,他每晚至少分28000元,潘雪冰也是一样的,他和潘雪冰一人分了近20万元,苏某应该有40万元。
3.当庭出示的证人苏某证言未证实该内容。
4.宣宝公司的记账凭证,证实该公司和王贵平、潘雪冰之间的沙石交易情况。
(六)2018年4月,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继续进行非法采矿活动,被告人代旋继续在采砂现场望风、统计运沙车辆等。21日晚,南陵县水务局、南陵县公安局、弋江镇人民政府在联合执法时发现王贵平、潘雪冰等人在偷采沙石,后王贵平驾车逃离现场,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两辆运沙车离开现场后,遭驾驶员恐吓后被迫下车,驾驶员驾车逃离。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8年4月,他和梅某1、刘正中等四人在青弋江盗采,第三天被胡鹏等人拦停,称王贵平要入股,王贵平入股后,搞了十几天,卖给了宣宝棉业公司。
被联合执法的那一次,一个辅警被带到文昌后被吓走了。
2.被告人王贵平供述,2018年4月份的时候,他和潘雪冰在搞,政府和公安禁采,发生了两个外地驾驶员将辅警带走的事情,潘雪冰后来在水务局被处理了。
3.证人代旋的证言,2018年4月份的样子,公安局、政府和水务局联合执法,有一个辅警被他叫的两个驾驶员带走了,最后被吓下来了,后这辆车被扣了。
4.证人吕某1、吕某2、刘某4的证言,均证实2018年4月20日,潘雪冰手下的小青年带刘某4、吕某1、吕某2在弋江镇青弋江旁运石子到文昌的一个搅拌站,当晚被查获的事实。
5.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两名驾驶员将辅警赶下车的事实。
6.南陵县水务局“关于4.21水行政案件处置情况的函告”,证实南陵县水务局于2018年4月21日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时,对组织者潘雪冰处罚4.9万元的事实。
(七)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在青弋江河道偷采沙石时被南陵县水务局查获,南陵县水务局依法对潘雪冰进行了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雪冰供述,2018年9月底,王贵平、中洲的光头、王国兵邀请他一起盗采沙石,他就同意了,觉得“十一”放假没人管,光头和王国兵各占百分之二十股份,他和王贵平各占百分之三十股份,10月1日,哪知车子和铲车刚到现场,就被水务局逮到了。
2.证人巩某系南陵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其证实,南陵县水务局分别于2016年12月11日、2018年4月21日、2018年10月1日三次对潘雪冰的非法采沙行为进行了处罚的事实。
3.南陵县水务局“关于10.1中洲外滩水行政案件处置情况的函告”,证实南陵县水务局于2018年10月1日凌晨,该局根据有效线索,前往弋江镇中洲滩,现场查获货车3辆、铲车1辆,对组织者潘雪冰处罚4.9万元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王贵平、潘雪冰等人在无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偷采青弋江河道河沙,销赃得款641500余元(755500元)。其中被告人王贵平非法获利约231800余元;被告人潘雪冰非法获利约113500余元;被告人方斌非法获利17000元。
三、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
(一)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王贵平即在本县弋江镇汤蓬街老文化站附近租赁民房开设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翟德宝在赌场从事抽头长达半年多。该赌场常年有大量周边人员参赌,持续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贵平非法获利约30余万元;被告人翟德宝非法获利约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贵平供述,他在弋江老街搞了一个牌九场子,这个场子搞的小,但基本天天搞,从2016年到2019年都在搞,每一场能搞到500元至1000元的打金费,到2018年,翟德宝没事做,在他这个场子帮忙打金,但翟德宝不拿钱。
2.证人方斌的证言,2017年7、8月份的时候,他知道王贵平在弋江老街开了一个赌场,他自己也好赌,就经常过去玩,他都是上午过去赌,下午很少去。上午赌的一般不是很大,下注可大可小,三十、五十,三百、四百都有,王贵平的老婆“书花”在里面打金,有时候她有事出去他也帮她收打金的钱,他在那里帮忙打金的时候,一上午大概能收千把块头子钱,一天下来最少能收一二千元。这个赌场有时候也会停一段时间再开,直到2109年3月份的时候才彻底停止的,从他第一次过去到结束,断断续续大概搞了至少一年时间,抽头应该有三十万的样子。
3.证人翟德宝的证言,2018年,他帮王贵平在弋江老街的赌场内帮忙抽头,一天下来,好的时候能抽2、3千元,没什么人的时候能抽2、3百元,从他抽头的情况看,平均一天能抽1000元,一年最少要搞200天,其个人获利5000元左右。
4.证人刘某5的证言,几年前,王贵平在汤蓬街开设赌场,“哑巴子”打金,她也打金,方斌有时也帮忙打金。赌场一直开到王贵平被抓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