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所以,不能因自己的房子处于空置状态没有住人,就以没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而且,在物业公司已经出具了催缴单,业主仍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况下,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