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通过行政方式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有三种申报程序:
(1)通过商标争议:对其他企业和个人已经注册的甲商标,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当事企业便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裁定撤消已经注册的甲商标,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异议:对其他企业和个人正在注册、经初步审定并在公告期内的甲商标,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当事企业便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对甲商标不予注册,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驰名商标。
(3)通过商标管理案件:
1、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这两种情况均可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异议两种程序均可以不经过地方工商局,而直接由国家工商总局受理。受理过程中,对方也有申述权(法律中没有时间限制)。
擅自使用的程序为:因是以商标专用权以外的个案启动整个认定程序,需当事企业在案发地地市级工商局报告此案,当地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上报到省级工商局;省级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自受理此案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答复(均为法律规定时间)。
(1)通过商标争议:对其他企业和个人已经注册的甲商标,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当事企业便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裁定撤消已经注册的甲商标,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异议:对其他企业和个人正在注册、经初步审定并在公告期内的甲商标,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当事企业便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对甲商标不予注册,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驰名商标。
(3)通过商标管理案件:
1、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这两种情况均可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异议两种程序均可以不经过地方工商局,而直接由国家工商总局受理。受理过程中,对方也有申述权(法律中没有时间限制)。
擅自使用的程序为:因是以商标专用权以外的个案启动整个认定程序,需当事企业在案发地地市级工商局报告此案,当地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上报到省级工商局;省级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自受理此案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答复(均为法律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