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8月16日截止,可以提人工繁殖和野生鹦鹉区别对待的意见,算是一个渠道吧,有时间的不要放过这个机会。网页链接:http://www.npc.gov.cn/flcaw/
这个建议是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再具体一点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所做的对刑法三百四十一条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概念的解释。这个解释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最高法应该,甚至是早就应该对“驯养繁殖”做出新的、详细的解释,以适应二十年来发生了天翻地覆巨变的新的社会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释法首先应该在深、广度上区别“驯养繁殖”,对于历史悠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成熟的繁殖和驯养技术、有可靠的亲本来源、有规模庞大的人工繁殖种群的,应该明确不按野生动物对待。事实上这类驯养繁殖的合法性已经是事实,比如梅花鹿、马鹿、鸵鸟、鸸鹋、湾鳄等等的养殖,都已经通过收入养殖名录合法化,所差的只是释法里的一纸明文、黑纸白字。对于历史短暂、规模尚小、繁殖和驯养技术不成熟、亲本来源依赖野外捕捉的驯养繁殖,依旧按照野生动物对待,需要在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下进行,否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释法还应该在原产地方面区分“驯养繁殖”,对于我国原产的物种,除了已收入养殖名录的,明确按照野生动物对待,驯养繁殖都应该在有关部门严格监管下进行,否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我国原产的引入物种的人工繁殖,比如我国已然存在的巨量的各种引入水龟、陆龟、鹦鹉和其他鸟类、蜥蜴、淡水鱼等等,应该明确不按照野生动物对待。有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有海关和边检的检查,我国司法系统已经完成了对这些引进物种的保护责任。人工驯养和繁殖这些非原产的野生动物不应涉及刑事责任。明令禁止的对我国环境造成破坏的入侵物种除外。
上面这个建议的初衷是希望我国法律能区别对待人工繁殖和野生的鹦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宠物鹦鹉的数量巨大,驯养宠物鹦鹉的人和家庭众多。我估计现有宠物鹦鹉超过一千万只,虎皮、玄凤和牡丹这三种合法鹦鹉的数量大概有八百万只,之外的非法品种有二百多万只,非法驯养鹦鹉的人数在一百万这个量级,加上驯养其实也是非法,却不为大多数人知的棕头牡丹的人,总违法人数大概有二百之众。虽然媒体上频繁有买卖人工繁殖鹦鹉获重刑的报道,受到法律严惩的人数或许不到违法养鹦鹉的人数的百分之一。前些天昆明大四学生鹦鹉案,当地公安的说法是“养的数量不多,没人举报,就没事。”其实全国各地都是如此,可见现行的法律出了大问题。希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能有所作为,改变这种法律如儿戏的现状。

这个建议是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再具体一点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所做的对刑法三百四十一条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概念的解释。这个解释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最高法应该,甚至是早就应该对“驯养繁殖”做出新的、详细的解释,以适应二十年来发生了天翻地覆巨变的新的社会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释法首先应该在深、广度上区别“驯养繁殖”,对于历史悠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成熟的繁殖和驯养技术、有可靠的亲本来源、有规模庞大的人工繁殖种群的,应该明确不按野生动物对待。事实上这类驯养繁殖的合法性已经是事实,比如梅花鹿、马鹿、鸵鸟、鸸鹋、湾鳄等等的养殖,都已经通过收入养殖名录合法化,所差的只是释法里的一纸明文、黑纸白字。对于历史短暂、规模尚小、繁殖和驯养技术不成熟、亲本来源依赖野外捕捉的驯养繁殖,依旧按照野生动物对待,需要在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下进行,否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释法还应该在原产地方面区分“驯养繁殖”,对于我国原产的物种,除了已收入养殖名录的,明确按照野生动物对待,驯养繁殖都应该在有关部门严格监管下进行,否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我国原产的引入物种的人工繁殖,比如我国已然存在的巨量的各种引入水龟、陆龟、鹦鹉和其他鸟类、蜥蜴、淡水鱼等等,应该明确不按照野生动物对待。有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有海关和边检的检查,我国司法系统已经完成了对这些引进物种的保护责任。人工驯养和繁殖这些非原产的野生动物不应涉及刑事责任。明令禁止的对我国环境造成破坏的入侵物种除外。
上面这个建议的初衷是希望我国法律能区别对待人工繁殖和野生的鹦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宠物鹦鹉的数量巨大,驯养宠物鹦鹉的人和家庭众多。我估计现有宠物鹦鹉超过一千万只,虎皮、玄凤和牡丹这三种合法鹦鹉的数量大概有八百万只,之外的非法品种有二百多万只,非法驯养鹦鹉的人数在一百万这个量级,加上驯养其实也是非法,却不为大多数人知的棕头牡丹的人,总违法人数大概有二百之众。虽然媒体上频繁有买卖人工繁殖鹦鹉获重刑的报道,受到法律严惩的人数或许不到违法养鹦鹉的人数的百分之一。前些天昆明大四学生鹦鹉案,当地公安的说法是“养的数量不多,没人举报,就没事。”其实全国各地都是如此,可见现行的法律出了大问题。希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能有所作为,改变这种法律如儿戏的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