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戴头盔是没有问题,但是对此《条例》提出一些质疑:1、规定了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给骑电动自行车,那高龄老人呢?须知高龄老人无论是视力、听力还是灵活程度远不如未成年人,这部分就可以骑行啦?2、成年人只允许带一名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那请问:生病患者、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也不能带?3、此《条例》是否考虑过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只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家庭?可以想象得出,制定、审核、批准此《条例》的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压根没几个是骑电动自行车的,没有进行充分的民意调查。综上所述,我认为,此《条例》背离了我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违背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此《条例》必须在征求广大基层民众的意见后,将不合理的规定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