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安置对象
高楼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继承方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其他人员(即祖遗户)以及经村两委会确认的曾经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其他人员。
二、补偿安置基准日
补偿安置基准日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改造补偿安置工作时间自4月29日起至6月27日24时止(共60天)。奖励期从6月21日起至6月27日24时止(共7天),奖励期前正常开展宣传、评估、签订协议及交房等工作。超过奖励期,取消所有奖励。
三、补偿安置原则
高楼村补偿安置对象以合法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原则上按“一证(院落)一户”与补偿安置实施主体签订一份《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西安市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方式1:按《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二倍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交房的,不抵扣原房屋一、二层产权面积,不互找差价。
方式2:按人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住宅安置;每人另外奖励住宅20平方米。
(二)经村两委会确认的曾经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其他人员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住宅安置。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安置25平方米经营性用房。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交房的,经营性用房面积不抵扣原房屋一、二层产权面积。
(四)经村两委会确认的曾经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其他人员及祖遗户无经营性用房。
(五)祖遗户由村两委会确认,每户按200平方米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六)在规定的收房期内办理完收房手续的,回迁安置时每户可以享受8平方米以内(含8平方米)按照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8平方米以上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七)房屋重置补偿,一、二层每平750元;三层及以上每平400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另行补偿。
五、搬家与过渡费
搬家费每户2000元;另提供搬家车三车次。过渡期36个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每月600元;祖遗户每户每月1100元;第37个
高楼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继承方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其他人员(即祖遗户)以及经村两委会确认的曾经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其他人员。
二、补偿安置基准日
补偿安置基准日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改造补偿安置工作时间自4月29日起至6月27日24时止(共60天)。奖励期从6月21日起至6月27日24时止(共7天),奖励期前正常开展宣传、评估、签订协议及交房等工作。超过奖励期,取消所有奖励。
三、补偿安置原则
高楼村补偿安置对象以合法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原则上按“一证(院落)一户”与补偿安置实施主体签订一份《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西安市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方式1:按《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二倍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交房的,不抵扣原房屋一、二层产权面积,不互找差价。
方式2:按人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住宅安置;每人另外奖励住宅20平方米。
(二)经村两委会确认的曾经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其他人员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住宅安置。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安置25平方米经营性用房。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交房的,经营性用房面积不抵扣原房屋一、二层产权面积。
(四)经村两委会确认的曾经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其他人员及祖遗户无经营性用房。
(五)祖遗户由村两委会确认,每户按200平方米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六)在规定的收房期内办理完收房手续的,回迁安置时每户可以享受8平方米以内(含8平方米)按照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8平方米以上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七)房屋重置补偿,一、二层每平750元;三层及以上每平400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另行补偿。
五、搬家与过渡费
搬家费每户2000元;另提供搬家车三车次。过渡期36个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每月600元;祖遗户每户每月1100元;第3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