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相关论坛看到因审理结束,要对受害人进行退返。因资金缺口巨大,可能退返的比例极低。故,向退返单位及相关受害人发出以下倡议。
一 说实话,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一些人口口声声说对自己成为股东不知情,但真实情况未必。拉资金的时候,都自称为公司股东,手下已经有很多亿,但到了法庭,却集体甩锅了。
二 不知道审判委员会有没有受当时那些上书人的影响。如果受了影响,那这些上书人就是帮助各被告人开脱罪行,是其他受害人的对立面。
三 建议退返机关对消费与投资区别对待。纯投资被骗的,要有所侧重。至于因消费而资金受损,或当初未进行报案登记的,不应该列入退返名单里面。因为不管消费的是家居还是服务,都是有成本的,而这些成本,是出自其他受害人的资金,已经消费的,没有权利再要求退返。即便是退返,也要进行核查,减去必要的成本。
四 强烈要求法院出示上书法院人的名单并公示退返人所占比例。目前刑事审判部分已经结束,其他投资受害人有权向部分上书的消费人追偿损失,具体追偿人员以书面申诉书为依据。
五 退返结束后,建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相关文书及证据,方便部分受害人审阅,并组织联名进行再追偿。
一 说实话,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一些人口口声声说对自己成为股东不知情,但真实情况未必。拉资金的时候,都自称为公司股东,手下已经有很多亿,但到了法庭,却集体甩锅了。
二 不知道审判委员会有没有受当时那些上书人的影响。如果受了影响,那这些上书人就是帮助各被告人开脱罪行,是其他受害人的对立面。
三 建议退返机关对消费与投资区别对待。纯投资被骗的,要有所侧重。至于因消费而资金受损,或当初未进行报案登记的,不应该列入退返名单里面。因为不管消费的是家居还是服务,都是有成本的,而这些成本,是出自其他受害人的资金,已经消费的,没有权利再要求退返。即便是退返,也要进行核查,减去必要的成本。
四 强烈要求法院出示上书法院人的名单并公示退返人所占比例。目前刑事审判部分已经结束,其他投资受害人有权向部分上书的消费人追偿损失,具体追偿人员以书面申诉书为依据。
五 退返结束后,建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相关文书及证据,方便部分受害人审阅,并组织联名进行再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