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转移危险**的处罚,依实际情况所追究责任不同而有所不同,较为严重的非法转移危险**的行为人往往同时被追究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非法转移危险**的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是指公民、法人因非法转移危险**污染环境,侵害了环境公益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非法转移危险**的民事责任可能涉及两个层面,一种是针对私主体,即由于非法转移危险**侵害私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由于非法转移危险**侵害环境公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私主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65 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85 条规定:
“造成固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据此,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
受害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排除妨害。
2、针对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非法转移危险**的行为侵害了环境公益, 一旦行为人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就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环境保护法》第5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3、非法转移危险**的行政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的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非法转移危险**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从转移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非法转移危险**可以分为境内的非法转移和跨境非法转移。
《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这两种非法转移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75 条规定: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8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或者未经许可
1、非法转移危险**的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是指公民、法人因非法转移危险**污染环境,侵害了环境公益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非法转移危险**的民事责任可能涉及两个层面,一种是针对私主体,即由于非法转移危险**侵害私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由于非法转移危险**侵害环境公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私主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65 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85 条规定:
“造成固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据此,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
受害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排除妨害。
2、针对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非法转移危险**的行为侵害了环境公益, 一旦行为人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就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环境保护法》第5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3、非法转移危险**的行政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的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非法转移危险**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从转移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非法转移危险**可以分为境内的非法转移和跨境非法转移。
《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这两种非法转移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75 条规定: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8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或者未经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