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餐饮行业较大力度税改后,又一次启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87号《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提至15%。(注:此项优惠政策为阶段性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长刘昆在新闻发布会说明,在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根据国务院既定方针,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化增值税改革,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通过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确保主要行业税负降低,让它们的税负只减不增。此举意在提升民生,增加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也是通过降税减税为杠杆,最终推动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业的发展。
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持外有以下几种企业,不在减税优惠之列,第一,属于餐饮行业产业链中,不为消费者提供饮食和场所的业务活动,如纯外卖类公司;第二,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获取的销售额占比低于50%(时间范围参考公告第二条);第三,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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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刘昆在新闻发布会说明,在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根据国务院既定方针,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化增值税改革,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通过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确保主要行业税负降低,让它们的税负只减不增。此举意在提升民生,增加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也是通过降税减税为杠杆,最终推动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业的发展。
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持外有以下几种企业,不在减税优惠之列,第一,属于餐饮行业产业链中,不为消费者提供饮食和场所的业务活动,如纯外卖类公司;第二,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获取的销售额占比低于50%(时间范围参考公告第二条);第三,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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