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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二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2/3村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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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9-06-28 13:34回复
    06-25 16:3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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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土地管理法二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2/3村民同意】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此次草案拟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同时对有关征地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策等内容予以完善。(澎湃新闻)
    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这也是自2018年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初次审议后,迎来的二审。
    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后,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此前指出,征地制度改革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
    据澎湃新闻了解,此次草案拟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同时对有关征地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策等内容予以完善。
    限定征地范围: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对征地的情形作了规定。
    一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在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四十五条中采用例举法明确了可征收集体土地的六种情形,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等。
    基于此,草案拟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楼2019-06-28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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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长刘昆:地方财政再困难也不能违法违规举债2019年06月27日 22:19 一财网缩小字体放大字体收藏微博微信分享


      4楼2019-06-2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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